事實經過:
小弟家目前與他人(以下稱被告甲)就土地使用一事正在進行民事訴訟。
但被告甲在收到起訴狀後,到開庭前的這段期間內,將土地轉移過戶給他人乙,
由於被告甲與乙不但是親戚,而且該土地在移轉給乙後,仍舊是由被告甲在使用,
疑似是想利用假買賣,以目前土地不在自己名下為由,來躲避訴訟之責任。
我們除了在民事訴訟中追加乙為被告外,
另外想透過刑事訴訟,向檢察官告發甲與乙兩人涉嫌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問題:
1.如果甲與乙之間並無任何合理正當的對價關係,而進行了土地轉移,
我方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對其提出告訴(告發),
是否比"詐欺罪"來得適當??(我方未有實質的損害發生)
2.在無實質事證的情況下(只有新地籍謄本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上的轉移日期,
但該筆土地的交易金額、細目等資料則無),透過檢察官來調查相關事證,
若對方未被起訴,我方事後被對方反告"誣告"是否有成立之可能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