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6/06/0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受傷,包含對方車主、我方車主及乘客共三人,車禍發生當下即叫救護車並且開立
驗傷證明。
雙方皆為擦傷,對方僅有手指及膝蓋處輕微擦傷,我方車主左小腿及臀部皆有大面積擦傷
,我方乘客有右膝蓋、膝蓋上緣近10公分以及大腿近八公分、左手臂六公分之大面積擦傷
。
(補充:我方乘客至今106/08/08傷口皆有留下明顯疤痕)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及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強制險,對方無任何保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車禍發生於木柵動物園公務門前新光路二段之接近圓環路口處,我方保持直行,因不熟路
況故放慢車速欲查看圓環路口處之道路標示牌,此時卻遭後方機車從我車左方後側往前撞
,雙方一起往前拖行近20公尺。
已拿到車禍初判表及現場照片,初判表結果為對方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我方則是尚未發
現肇事因素。
http://i.imgur.com/FMyz4Vu.jpg
六、問題:
在車禍發生當下對方希望等初判表出來再行討論後續賠償,因他認為雙方皆有過失而不肯
先和我們討論後續後續賠償的事項。
在車禍發生後一個月,我方車主(我男朋友)以及乘客(我)因機車臨時受損無法使用機
車上班上課,行動也因擦傷嚴重,兩個禮拜沒辦法正常走路。
在這一個月中我們聯絡對方兩、三次,主要是慰問對方傷勢以及告知我們已經申請初判表
的相關事宜,而對方從未主動聯絡我們。
106/07/19,初判表出爐,我們聯絡對方希望空出時間處理,對方表示自己工作需出國,
沒有時間,最後協定必須於106/08/05回電告知我方調解的日期。
(在7/19-8/5期間,我有去查到他個人社交平台上去了花蓮玩、有照片及打卡資料,並且
透過致電對方公司詢問得知根本沒有出國工作這件事情)
106/08/06,我方並未接到任何對方聯絡的消息,並且回電給對方三次,三次皆為不同時
間撥打,均未接通,於是並以訊息告知若不處理,我方則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對方才主動
回電約我們調解。
我現在整理出的賠償明細如下
1. 自車禍急診費用至傷口恢復,車主+乘客=4000
2. 機車受損期間之交通費用,車主+乘客=3000
3. 車主機車維修費15600[有開立估價單]
4. 衣物損失,車主+乘客=3000
5. 美容除疤凝膠費用6000
我想請問的是,後續除疤開6000會太高嗎?金額是由市售除疤膏去推算。
另一方面想請教的是精神賠償金的部分,若我方兩人加起來開10000會太多嗎?
(事後都是我們去聯絡他,中間受傷還要跑警察局跑醫院的諸多不順,在聯絡對方時對方
態度也不佳,花了好多時間和心力處理這件車禍...)
煩請各位幫忙解答,因為我們是第一次碰到這種不處理車禍事宜態度還很差的人,並且沒
有申請任何保險,原想和對方求償主要醫藥及車損修理費用即可,但因為他的態度讓我們
真的很不開心,謝謝各位花費時間看完整個事故過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