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6年9月中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有受傷、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責任險
對方:第三責任險、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雙方都騎機車,我方要從起步位置到對向車道,行駛前有注意有無來車,但對方疑似騎
乘過快導致直接撞上我方。送醫時有關心對方傷勢,對方外傷+手舉不起來(當時待報告)
我方外傷+腳縫三針,都無法上班,後續我方先致電詢問後續處理,有願意與對方和解,
但對方表示待機車維修報價單再談。
一週後,對方致電直接表明我方"逆向"修車3.5萬+無法上班(1xxx/DAY)+精神賠償
約8萬,問我方是否接受此價格? 如不接受直接上法庭,或許我方可能責任比較大,
當初想說事情私下單純處理就好,但對方完全沒有談的空間...目前只能初判表的
結果了。
示意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