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7/08/27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受傷、我在車內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有移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但我是租貸車已過租期、對方機車只有強制基本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他騎機車突然打方向燈後左轉、我撞到他
初判表出來我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他則是左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他初判表寫在上面、我是下面
六、問題:
現在要告我過失傷害請問告得成嗎??
我就有前科??
問過人都說我責任比例比較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