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8/2/9晚上七時許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對方駕駛右小腿擦傷未就醫。副駕乘客,表示頭暈由救護車送至醫院,當晚即
返家。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都有保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2/9晚上7時許,在下行駛於台61線時,由後方追撞對方。由於造責屬於在下,所以
在下很有誠意想解決這件事。
對方車內有兩人,父親駕車,兒子坐副駕。事發後,對方留的手機號碼是母親的,
所以在下都是跟母親聯絡。對方除修車費用外,主要請求修車時間的代步費用。
他們雖然是靠車子吃飯(台灣某種地下經濟),但車子並未登記營業用車,因此在下
的保險員告知無法理賠這個項目。在下表示可以理解,並願意自行賠償。
3/21雙方在調解委員會主席見證下進行和解,對方是母親出面,父親與兒子未出面。
因為兒子事發當下有前往醫院,所以保險員請母親提供診斷證明,表示可以利用這部
分多少補貼我這邊一點,讓我可以不用出這麼多。經調解後,代步費用共40500,人員
中醫推拿調理4000,財物損失8000,總金額為52500。其中保險支付36000,在下自行
負擔16500。
16500這筆款項在下當場支付,同時雙方都在和解書上簽章,完成和解。(尚未送法院)
和解完成不到2小時,就接到母親的電話,告知父親不滿意本次和解,說是母親自己
自作主張,他不承認這次和解。和解不算數,還直言不要和解了。
六、問題:
1.請問這次和解文件簽完,但尚未送法院,到底算不算數?母親持有父親與兒子的證件
,她是否可代表當事人?還是說她需要有父親與兒子的委託書才能代表。
2.過失傷害的案底對一個人的影響有多大?
3.上民事法院真的能拿到比本次和解金52000更多的錢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