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8/03/11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被汽車撞,骨折並大量出血,車禍後住院一個月(含住加護病房一週)
,醫生證明則寫建議休養三至六個月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警察鑑定結果說肇事責任都在對方那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已聯絡保險公司準備談和解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於路口綠燈走斑馬線過馬路時被車撞,當時對方於紅燈情況下右轉
六、問題:
最近開始見面談和解,教學醫院開立的醫生證明寫建議休養三至六個月,未寫宜專人看護
,我目前是因為車禍後覺得體力已經可上班因此已回去上班,而保險業務則建議我持續請
有薪病假(老闆答應的)至7月或10月,他說這樣談和解時可以要求對方理賠我這段期間
家人的看護費用、薪資收入還有較高的精神賠償,想請問大家,如果車禍後雖然醫生證明
有寫需休養那樣長的時間,真的要持續請假談和解才
能要求對方理賠我這段期間的薪資所得、家人的看護費用以及較高的精神賠償嗎
請問和解時保險公司考量要不要理賠薪資所得、家人的看護費用以及多少精神賠償的依據
是
如果請病假但因為老闆同意所以請假期間薪水照領,卻求償薪資收入是否會被保險公司
告詐欺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