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抱歉又遇上了新的問題,最近我們家買了一間小平房,整修工程需要借道後方空地
。日前我們和地主商議,對方要求我們簽切結書,約定事項雙方都同意了,但對方要求
我們簽一張N百萬元的本票,作為我們可能造成土地價值損失的擔保,切結書上註明我
方「提供面額N百萬元本票作為保證」,對方表示他們的土地價值超過N百萬元。
問題:
1.我回來後稍微了解了本票的運作方式,雖然不是很懂,但是我認為對方要我們簽這
張本票完全不合理,至少我找不到根據這樣的理由簽本票的前例。並且我如果簽了
這張本票,對方可以透過訴訟或是轉讓造成我的損失,不論我方是否真的有損害到
土地價值的事實。請問我這樣的理解有錯嗎?
2.請問在切結書上,是否可以用其他約定事項來代替本票的保證效果呢?例如:「業
主承諾承擔施工造成對方土地的一切價值損失」?
3.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有什麼官方管道能尋求協助呢?我們目前想到里長或是調解
委員會,不知道我們的情況是否屬於後者的業務範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