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診所三個助理有兩個同時懷孕,明年勢必會遇到產假和育嬰假的漫長空窗期。我們打算
徵新人,並在徵人時直接註明聘僱期限到後年夏天。為了彌補新助理到時必須離職的損失
(同時也怕新助理在工作的後期擺爛),所以除了原本正職的薪水外,打算每三個月發放
一筆工作獎金。
問題:
1. 因舊員工請育嬰假而僱新人,符合定期契約所要求的「臨時性」需求嗎?會不會我這
樣根本是非法的?
2. 投保勞健保時,工作獎金需計入嗎?
3. 工作獎金的發放標準是否應訂立一個考核表之類的,或是老闆自由心證?(事實上只
要沒有出超大包或明顯擺爛,應該是都會給)
非常感謝熱心的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