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在某公會任職當中,合約談定月薪,卻九月薪資無故改成日薪計算
問題:
1.不論口頭或mail書面詢問,若仍不願補償情況下,是否還需要進行存證信函
方式去通知?還是連問都不問直接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去進行?
怕避免如mail那種有可能會有偽造.口頭變成最後卻各說各的情況
2.存證信函因第一次使用,那麼裡面的內文是否寫全部的請求,還是主要針對
九月薪資的部分去說明?(有爬文查 但說存證信函反而沒什麼用處...?)
還是至少要有勞基法第14條一項五款進行契約解除之內容?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