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olam (95 10 23æ¥æŽ’å…¥ä¼)
2018-12-23 17:41:04事實經過:
1. 七月在澎湖發生車禍,機車迎面對撞,雙方都有受傷(雙方對車禍導致原因認知不同)
2. 在跟警察局提過失傷害前,雙方有面對面談一次,然而對方心理認知自己0責,
所以面談不歡而散,互告對方過失傷害。
3. 我是台北人在澎湖上班,身分證戶籍掛澎湖;
對方台北人在台北上班,因為一年會去澎湖一個月,身分證戶籍也掛澎湖。
4. 車禍後我就在台北養傷,跟家人同住直到現在。
問題:
今日我媽給我一張澎湖地檢署來的刑事傳票,報到日:12/25 xx時xx分,
地點澎湖地方檢察署。
我的問題是,因為車禍後我一直在台北,是否可申請在台北報到,
或是因行動不變請假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