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的督導是行銷公司那邊的人
跟行銷公司那邊一開始談
給我正職的待遇與班量
一個案子時薪是300
無紙本記錄 簽約 信息往來 錄音
可是兩個月過後
我發現自己的班量不夠多
想要離開
已經提前五天講
有信息往來
對方現在說
公司規定如果離職沒有提前一個月說
那他可以只給我法定時薪150
我說那我要看公司相關規章
他們不拿出來
還說後面我沒有上到的班
也是要扣錢
因為我曠職 他要扣找人代班的費用
問題:
因為我跟公司屬於接案工作
所以我不確定勞基法有沒有保障到這塊
請問公司可以片面只給我150時薪嗎
還有我已經提前五天說
他還能扣我代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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