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時間的除斥期間問題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卻覺得瘦好多)   2019-04-01 00:05:18
事實經過:
A欠甲銀行信貸和卡債合計160萬左右。
A與B原為夫妻,AB協議將房子過戶給B後辦理離婚了。
106年時甲銀行委託乙(討債公司)以A卡債未還19萬餘元,
對AB提出撤銷贈與塗銷並恢復A名下的訴訟,
法院於107年1月20日(判決文所寫時間)判決駁回甲銀行之訴。
甲銀行又於108年1月30日(甲銀行訴狀所寫時間)
委託丙(討債公司)以A合計欠債160萬未償還提出相同訴訟
問題:
依民法第245條所示,民法第244條撤銷權,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
1.請問銀行隔了超過一年才提出訴訟
是否已經過了除斥期間呢?
2.兩件訴訟訴求一樣,但標的金額不同,是否不算重複訴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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