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2018/12)任職小小公司行政,月薪$25,000元整,上班時間08:00~17:00,計8小時
在今年(2019/3)通知老闆已懷孕,隔月(2019/4)老闆告知要調整為日薪制
就在今天(2019/5/28)終於告知日薪為$900元整,換算時薪僅112.5,很明顯已違反規定
而且老闆給了我一張聘僱合約書(當初任職時什麼也沒簽),擺明就是歧視孕婦?
受聘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30日止
已經5月底了才要給我簽這段期間的合約?合理嗎?
感覺隨時都可能會被解僱的樣子
問題:
1.薪資部份明顯違反基本時薪的規定,想再請教是否如此?
2.合約還沒簽,該如何主張權益?
3.要準備些什麼資料做勞資爭議備用?
以上,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