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公司服務三年多
於2021年4/14日被告知資遣
公司給予30日資遣預告日,直接給30天公假(不必出勤,有薪水)
至5/13日資遣生效
方才已拿到非自願離職表、服務證明文件
今天早上卻收到媽媽寄來的訊息說外婆過世了
可能要回台東一趟辦理後事
已問過公司人事室,人事說公假包含薪資在內因此不能再請喪假
所以喪假6天不算被公假吃掉,5/13日一到就資遣生效
另外
我打給勞工局1955詢問;他們說資遣預告期間公司給予的是優於勞基法規定
公假期間我不必出勤,且剩餘8天資遣生效,公司早已資遣通報給勞工局
資遣早已生效,而非資遣日當天生效
換句話說我目前雖然仍是員工身分
但是由於資遣預告期間是帶薪水的公假,不能以喪假為由延長被資遣日(30天預告期)
因此喪假不能再請,公假、喪假不能同時請、也不能夠因此延長資遣日5/13到5/19日。
我仍然很疑惑:
1.資遣預告30日期間不必出勤、有薪資,條件也優於勞基法,但這期間還是員工身分,不能主張自己保有的6日喪假權益嗎?
2.資遣條件生效,究竟是「公司資遣通報後」始生效;還是「5/13資遣當日」生效?公司跟勞工局說法似乎有出入
3.人事室說的「公假本來就有包含喪假在內,沒有吃掉原本的喪假權益」,這是真的嗎?
——
小弟人生第一次遇到資遣以及外婆離開的事情
剛在巴哈職場版發問,沒有獲得建設性的專業回應
有點不知道怎麼說,訕笑的留言居多
還蠻無言以對
可能使用者是學生比較多吧,對親人生死或是沒了工作這件事看得比較淡
反正...事情都發生了
要笑要罵隨他們吧==
法律問題還是詢問各位專業的前輩釋疑
因此轉而上來發問各位
還請大家給予一些建議或想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