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鄰居住宅起火,造成家中災損,目前跟起火戶的律師談損害賠償
律師表示火損的物品購買超過5年,法官不會判賠任何金錢
他說法院都是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跟「折舊自動試算表
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2.htm 來認定應該賠償的金額
律師說如果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找不到的物品,要用「工具、器具」算5年
但是一般家庭很少會保留家具或物品的購買憑證
而且很多物品超過5年都還是使用好好的
對方律師姿態很高,協商時對我跟家人吼叫,說他願意來協商就很有誠意了
請問律師說的是法院實務上的作法嗎?
法院對火災損害物品的折舊計算,超過5年就不判賠了嗎?
先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