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請問不願再調換職位算資遣嗎?

作者: YvaineS (伊人薇語)   2021-11-12 11:31:55
事情經過:
當初進公司被安排的職位是「人資」
簽立的勞動契約是寫「特約行政人員」
(當時勞動契約一式兩份,但人資說要送去蓋大小章,勞動契約也沒再回來過,目前手上是
沒有其中一份的)
隨後在上班一個星期以後被換了部門,職稱是「會計」
幾個月過去了。
因為受到公司一些事件的波及
主管要把我調到「人資部門」
雖說算是回到最原始到職的部門
但在一開始待在人資部門的那一週
根本沒來得及學到什麼人資的工作內容
一方面因為公司發生的事件受波及挺不悅
一方面也不想浪費前段所有時間重新來過
事件主要人員都回到原部門,只拔除一些補貼
全世界都知道我只是被波及,最大調動的卻是我
真的被深深傷了心哈哈哈
與其在原地帶著受事件波及的糟糕記憶重新來過
更認為不如換個地方重新來過
問題:
1. 請問不願調換職位算資遣嗎,即使是回到一開始到職的部門?
2. 根據對他們熟識程度,一定不願拿錢出來,這樣我能行使勞基法第10-1條,或是其他條
例請公司資遣嗎?
3. 不論是資遣或離職後,除了必要離職流程,實在不想再看到老闆的臉,也需要尋找下一
份工作,可以請假或是使用什麼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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