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3/4到地檢署提起告訴,之後民事庭我不願調解沒到場。
3/27到派出所做筆錄,員警說更多的複雜證據到偵查庭再提。
11/19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不起訴書裡面提到我是以讓被告受刑事判決為目的。
@沒錯阿,被告跟我在警察來的時候當場和解,錄音錄影,被告自己說一個月內搞定,還承
認自己毀損。然後我履約後,被告到處說我把他土地出租別人,還玩起文字遊戲不願恢復原
狀。
不起訴書說被告種植作物,之後我們繼承土地。
@被告代理其父與我分割土地,然後再繼承。怎麼變成我也是繼承了?
被告50幾歲,遇到人就裝可憐說自己不懂法律,土地分割完就在我家門口界址邊插鋼筋嗆聲
。然後土地分割一年後侵門踏戶搞我土地的作物,員警搓湯圓我也給機會了,還被被告反咬
一口。
如此可惡之人,就因為一句刑法要有積極證據,沒開偵查庭,就直接不起訴處分。
我不服,要提起再議。
請問板友,提起再議是不是請律師幫忙書狀比較好?
再議書是否需要三段論述,還是分條闡明即可?
https://imgur.com/ZBElLdI.jpg
https://i.imgur.com/rHvCxV0.jpg
抱怨一下,再議只有10天,周五中午才讓我收不起訴書,然後周休二日照算。
耍賴無敵,法治精神只約束認真遵守約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