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背景是與前夫婚姻關係,牽扯幾個月我自己北七帶小孩子到他彰化的家示弱,跟前夫談
判時,他跟他阿嬤兩人的語氣與狀態嚇哭小孩,並把我趕走說小孩他們家的叫我滾,於是
我決定同意離婚。
前夫叫我隔天到他妹夫的外匯車行談離婚。(現場只有我跟我沒氣勢的媽媽,其他都是他
們家的人)
我只有獨立監護權,他們不用給小孩子任何費用
最後他妹夫就說:好,現在財產的分化,我要給他100萬。(對方的不用拿出來講)
(前夫高級車業務,鬧離婚那年我只知道他年收報200左右,我沒在過問他的經濟狀況,
我一班上班族年收報4~50)。
我說是不是太誇張憑什麼?他妹夫說你不想給錢不然小孩就給他
我不願意 因為太誇張
最後前夫跟他妹夫出去談了,再進來說:不然30萬就好了。
我當下真的已經受不了,答應給,可以趕快帶走小孩離開就好,然後簽完前夫立刻開車帶
我到銀行匯款,然後我才到他彰化把小孩接走,小孩看到我媽還哭了。
問題:
拘禁自由的不是我本人,所以很好奇,如此是否構成要件?
兩年來前夫對小孩不聞不問,因為他跟他的朋友說小孩是我沒帶去他們家,所以不是他的
問題。
今年他給我申報扶養退稅,連我同事都比他有資格報扶養了...如果我跟國稅局申訴,很
有
可能又要來亂我跟我女兒的生活。是可忍孰不可忍。何況我打算女兒成年讓他辦免除對他
的扶養義務,他報扶養會造成他有扶養的假象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若真的需要走這一步我會找律師。
我並非真的財力很雄厚,所以忍很久上來提問,也感謝看完我的發文,謝謝您。(很少發
文且手機打字不知道排版有沒有亂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