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關於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的問題

作者: hebe720330 (田喜碧)   2022-04-06 22:22:38
剛好朋友最近車禍
有幾個疑問請教
1.在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刑事案件成立後的效力?
(在區公所等等的場所的調解委員會)
假設發生一件車禍
A負7成肇因
B負3成肇因
若今天兩邊的都有傷勢的情況下
兩人在地方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達成協議
並簽下調解書
但B若在告訴期最後一天提告
請問這部分A可以主張調解成立而平安無事嗎?
這部分的問題我想問的核心是
「地方調解委員會在刑事上的效力?」
我們都知道如果在調解之前提告
當然要求對方簽下刑事撤回告訴狀即可
但若在雙方都尚未提起刑事告訴的情況下呢?
2.刑事告訴狀是否可以在對方尚未提告
在和解時要求對方先簽下此狀?
若對方真的反悔提告,再將案號和日期壓上去?
會有以上的困擾大概就是
若在已經提告的情況下去調解
當然直接要求簽撤回狀即可
可是如果在尚未提告的時候調解
到底有什麼手段可以非常確定讓對方的刑事告訴無效?
作者: GeorgeKimo (想當空氣)   2022-04-06 22:40:00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作者: hebe720330 (田喜碧)   2022-04-06 23:27:00
這邊講到當事人是不論原告或被告嗎?
作者: GeorgeKimo (想當空氣)   2022-04-07 06:44:00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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