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被害人警詢跟偵察庭皆證稱遭多人毆打致傷。
派出所員警有調閱周邊監視器,可看出明顯兩人甲,乙皆有出手。
當時甲身分已確認,但乙還要用車牌追人。
但後續偵察佐僅移送甲,乙卻被列入證人。
而檢座在問時,被害人也不知道乙是誰,更不知道乙被列為證人。
目前偵結,檢察官起訴被告甲。
被害人於偵察庭後再次到派出所報案,同一日,時,地,針對乙提告,同一位員警受理,同
一位偵察佐,且“尚未”移送地檢署。
問題:
1.想要追加被告,是法院受理後趕緊遞刑事陳報狀告知有前述偵察佐沒移送乙的問題,告知
被告應為甲,乙二人,而不是只有甲。並附上第二次的報案單嗎?
2.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但目前僅能對甲,還是先寫狀之後乙追加入被告,再寫狀跟民事補
正。
3.還是乙的部份就等開新的偵察庭,同一件事再一次偵辦
,看時間上來不來得及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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