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因為車禍糾紛的民事訴訟要求補正以下資料:
1. 請假證明:
依診斷證明書上建議休養天數請假,對造律師提出需補正請假證明。如果請公司開立證明,
例 某某因車禍受傷於O月O日請病假至X月X日…像這樣的聲明可以嗎?
2. 保險理賠清單:
法官說會根據我的保險理賠金額,來審酌是否減少我請求的醫療支出。
我的問題是,如果是第三責任險之類的”強制險”才可以折抵對嗎?
我有請領到公司團保、個人意外險、醫療險,這部分”自願性的額外保險”理賠金額應該不
能折抵吧?
我的想法是,這是屬於個人額外的自費保險,保費是我在繳納,申請也是我花時間去跑流程
,對方什麼都沒付出就可以享受到折抵的話,不符合公平原則吧?
以上兩個問題,希望板上有相關經驗的大大能協助提供意見。
原本想說只是普通的訴訟,我以為提出的資料都很完整了,沒想到對方有請律師,一整個苦
手啊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