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我被詐騙三萬元,後來只抓到人頭帳戶T君,此案另有其他被害人,一審判T君徒刑四
個月加罰金一萬元,我提出附民要求T君賠償,法官全數判准並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計息週年利率5%,此判決得假執行,後來T君沒有就附民的結果上訴,民國112年
2月底附民變成終局判決了,我曾經寄存證信函跟T君催討,但對方不理我,後來跑去國稅
局調T君資料發現名下無財產,110年綜所稅則有兩筆薪資資料。
問題:
我現在有點不知如何是好,下一步要透過那兩筆薪資資料聯繫扣繳單位(可能是T君目前派
遣的公司)嗎?還是只能申請債權憑證?如果申請債權憑證,那憑證期間可以計息5%嗎?原PO
目前還是學生,三萬塊實在是筆頗大的數目,T君的種種態度也讓我實在不想放棄求償,
還請大家給我些意見,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