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23年二月12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開車,對方騎機車,雙方車損,
對方受傷,後續連絡告知是四肢擦挫傷,右腳大拇指骨折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時有報警跟筆錄,車上無行車紀錄器,
後續與交通隊連絡詢問初判表時,員警提到說有調到附近民宅的監視器
但我也沒有實際看到監視器內容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只有強制責任險,對方有保機車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前一天去外地旅遊過夜,開車離開住處後不久,
在進入無紅綠燈的巷弄路口時,聽到右方有機車急煞聲,
隨即對方機車撞擊我方車子右前輪前面的車體與保險桿,
我方因為有聽到煞車聲的關係已有先踩煞車,所以對方機車撞擊後就立刻完全煞停。
對方因為慣性翻過我的引擎蓋,摔在車子左前方。
後續就是聯絡交通隊跟救護車,對方送醫後,大約兩個半小時後已告知返家休養。
當時我的車速大約三四十,因為那個煞車聲的關係,我是認為對方應該騎蠻快的,
但這個頗難舉證。
我進入路口的方向是支道,地上有寫停,對方的車道則是寫慢。
初判表是寫我方進入無號誌路口未停車後再開,對方是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
這部分我猜應該我方肇責較高,無法舉證對方超速很多的話,大概要負七成責任。
後續談賠償的部分,這部份算是我太輕忽,也不夠積極,
對方說要等傷勢好一點再提醫院跟車損單據,我也沒想到要找時間先見面拜訪一下。
等到對方五月底提出要和解時,似乎對我這邊沒有主動登門致歉頗有意見。
對方後續Line聯絡時提出的初步賠償金額如下:
機車車損報價單(19K),跟我要13K
車子民國106年出廠,五到六年車。但對方決定不修,已經賣掉了。
以車損報價當作他的財物損失依據( 內含3.5K 車台校正費用 )
另外有估計需要四千多的國術館跌打推拿費用。
以及對方要跟我請求三個月的薪資補償,以最低薪資計。
合計對方跟我索取大約將近十萬的賠償。
而這部分超出我的預期蠻多的,所以談不攏,就請對方安排調解。
中間還有個小波折,第一次調解的信件聯絡我沒有收到,導致我沒有出席。
接下來本周有第二次調解,所以想在調解之前先在板上詢問。
六、問題:
我自己查詢網路資源以及詢問區公所的法律諮詢之後,
目前打算當天跟對方提出以下的意見:
車損的部分,因為對方以車損的報價單作為依據,
我會以對方的車輛維修費用,應該是以全新零件來評估,就要計算折舊。
因為對方是六年車,零件計算折舊之後,我願意出三千五上下。
19000-3500(車台校正)*10%(超過三年車的折舊率)=1550
1550+3500=5050
5050*0.7=3535
國術館跌打推拿的部分,基本上很難證明是身體恢復健康有必要的支出,
這四千多我打算打回票,或是依照後續總額多少貼補一點。
數額最大的部分大概就是薪資賠償跟精神撫慰金了。
對方開出的是三個月最低薪資的全額七萬九左右。
這部分如果對方提出了專業醫師的診斷證明書寫到" 宜休養X個月 ",
那我也不想在這上面去攻防,寫幾個月就以幾個月來談。
但是會請對方提出在職證明、請假證明、扣繳憑單或是雇主切結書之類,
足以證明對方是有工作而且的確三個月沒上班的單據。
然後再乘以我們目前的肇責七成來算。
這部分也是考慮到對方當初既然會以最低薪資,而非實際薪資來求償,
可能就是提不出薪資證明,工作不穩定或是領現金的狀態,
如果對方提不出這些單據,那這部分的賠償就可以有不少轉圜空間。
假設對方資料真的很齊備,有三個月休養的診斷證明書的話,
我最壞的打算,估計大概要賠到六萬左右。
我個人是有想要跟對方提說肇責比例以2:1來算,也就是用0.66 來計算,
能省則省。畢竟如果上法院,整個程序走完應該又要拖個四五個月,
看對方肯不肯接受當下就拿到理賠,但讓我少出一點。
至於對方不接受我看完對方單據算出來的賠償金額,
要提過失傷害的告訴附加民事賠償的話,考慮到刑事罪可能判一個月,
等於要賠國庫三萬。
最壞的打算就是再把對方單據計算出來的賠償金額,再添兩萬至三萬,
對方真的還不滿意的話就上法院了。
而且還有機會鑑定肇責將對方車速考慮進去,降低我的肇責比例。
不知道版上的朋友們覺得目前這樣的準備跟評估,是否有那裡可以補強,
或是有不可行的地方,都歡迎提出來給我建議。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