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月初由某大樓騎樓要走下平面陸地時,因該處鐵製斜坡遇大雨濕滑而滑倒跌至平面陸地
,腳踝嚴重扭傷至今未癒。
該處陸面設計因鄰房住宅走道嚴重限縮加上走道中央還矗立一根大變電箱柱,導致一般行
人走至該處,幾乎都會由大樓設立鐵製斜坡處走下平面陸地。
為免禍及其他民眾,反應至公務機關,希望將鐵製斜坡加裝防滑布面。該處鐵製斜坡雖改
為格狀式斜坡,但仍為鐵製,遇大雨應也同樣不防滑。致電承辦人員,告知訴求,承辦人
員表示該鐵製斜坡不合法,但因需拆除的太多,所以目前有列管。而格狀式是否防滑,每
個人認知不同。
問題:
想請教養護工程處此處的列管是什麼意思?有法規規範的意思嗎?
因該處實在太多人通行,如私設鐵製斜坡的大樓不加裝布面防滑,可以要求直接拆除嗎?
還是目前已列管,即無法再另要求拆除,直至有下一位受害者?
既不改裝防滑,又不拆除,若欲求償,一定得提告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