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年初1月時簽約將老家土地賣出,原計畫5月完成買賣,因鑑界問題(鄰居佔用到我家土
地,無法如期完成鑑界),造成買賣未如期在5月完成交易、過戶,但父親8月底因病離世
。
目前已經至國稅局取得遺產免稅證明(有拿合約將土地買賣價金列為應收款項,納入遺產
清單,但仍免稅)。
問題:
1.請問現在上述土地未如期完成交易(合約簽訂5月底完成交易) ,我們賣家是否會有違
約(未如期完成鑑界)賠款問題。
2.後續土地是需要全數(四名)子女先過戶,再重新由四名子女共同與買家簽訂合約(感
覺簽約需要全數四名子女一起簽名,但目前有一位小孩派駐在中國,比較麻煩。或是可用
印鑑證明代為簽訂買賣合約?)。
還是可以由其中1位兒子(我)繼承,再由兒子(我) 與買家簽約完成交易後,將買賣地
費用轉帳給其餘兄弟姊妹(我知道有人會說這樣有點考驗人性,萬一我不轉帳也可以….
),但我想知道還是想知道這樣後續是否會有贈與稅問題)。
~謝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