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常識掃盲:澄清「言論自由」的各種誤區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
為啥俺首先想到要普及「言論自由」的常識,因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性。以下是俺總
結的重要性。
◇對「基本人權」而言
在「基本人權」裡面,排在第二位的是「自由權」,而言論自由是「自由權」的重要
組成部分。所以在基本人權裡,「言論自由」是很重要的一塊。(可能有同學會好奇:「
基本人權」裡排在第一位的是啥?是「生命權」。)
關於「基本人權」的更詳細介紹,可以看維基百科的「這個詞條」。這裡就不再多囉
嗦了。
◇對「民主制度」而言
言論自由對民主體制同樣是非常重要的。「民主」的核心包括兩個要點:
其一是「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其二是「公民對公權力的監督」
。這兩個要點都離不開「言論自由」。
有些國家雖然也搞了一人一票的直接選舉,但這些國家沒有很好地保障「言論自由」
。那麼就有可能蛻變成「名為民主,實為專制」。
◇對「互聯網時代」而言
21世紀也被稱為互聯網時代、信息時代。在日常生活中,基於網絡的溝通越來越多,
影響面也越來越大。所以俺覺得,非常有必要消除「對言論自由的誤解」。
★公共空間 VS 私人空間
這是最被忽視的一個誤區,連很多自由派的網友都不曉得【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
】的差別。混淆這兩者的後果就是——在不該運用「言論自由」的場合強調言論
自由——這導致了「對言論自由的【誤用】」。
◇啥是「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也稱為「公共領域」,洋文是「public sphere」。考慮到「公共領域
」一詞很容易跟「公有領域」混淆(「公有領域」是版權/著作權方面的術語)。所以本
文只使用「公共空間」這個說法。
啥是「公共空間」捏?它符合如下幾個特徵:
1、不屬於任何個人,不屬於任何組織/機構。
2、任何公民都可以參與其中。
3、參與其中的公民可以自由地談論公共事務。
舉例1:
最有名的公共空間,大概就是英國倫敦海德公園的「演說者之角」。
連共產運動的兩位知名教主(馬克思和列寧)都曾經在那發表演說,可見其寬鬆的程度。
舉例2:
在咱們天朝,基本上是找不到公共空間的。比如說天安門廣場,它符合「公共空
間」的頭兩個特徵,但不符闔第3個特徵。
舉例3:
經常有人把「公共場合」等同於「公共空間」,這是錯誤滴!
很多公共場合是【有主的】,並不能算公共空間。比如餐館屬於「公共場合」,
但不是「公共空間」。
◇啥是「私人空間」?
「私人空間」是跟「公共空間」相對應的術語,洋文叫「private sphere」。私人空
間通常都屬於某個組織、機構、個人。
舉例1:
比如你自己家裡就是你的私人空間。
舉例2:
比如你在網上開設的個人博客或者個人網站也是你的私人空間。
◇哪些場合下才有言論自由?
搞清楚「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的概念之後,俺再來說一下這兩種場合的言論自
由。
只有在公共空間或者是【自己的】私人空間,才有言論自由。那麼,在【別人的】私
人空間有沒有言論自由捏?這就要看那個私人空間的主人是否給你言論自由。如果空間的
主人允許,你就有;反之,則沒有。
舉例1:
比如你到某個論壇發帖,被站長刪了。站長有沒有違背言論自由捏?沒有。因為
論壇屬於站長的「私人空間」,站長作為「所有者」,愛咋刪就咋刪。這是他/她的自由
。
舉例2:
比如音樂廳禁止觀眾在演奏期間說話,有沒有違背言論自由捏?沒有。因為音樂
廳也是私人空間(可能屬於某個公司或個人),私人空間就可以設立規則禁止言論。
★言論自由 VS 誹謗
誹謗是否受言論自由保護?這又是一個很容易搞混淆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
國家有不同的立法。從立法的差異就可以看出民主成熟度的差異。下面俺分別介紹這些差
異。
◇言論的形式:陳述事實 VS 陳述觀點
言論大致上可以分為兩類:「陳述事實」和「陳述觀點」。那麼「事實」與「觀點」
之間有何差異捏?請看俺之前的博文《批判性思維掃盲:學會區分「事實」與「觀點」》
。建議你先把之前這篇博文看完,再繼續往下看本文。因為很多同學自以為清楚
「事實與觀點的差異」,其實不然。
下面是不同國家的差異。
較好的國家
有些國家的立法明確規定:「陳述觀點」的言論不能算「誹謗」。
舉例:
比如美國的立法明確規定,「對觀點的表述,無論侮辱性多強,依照美國法律均
【不構成】誹謗。」。
所以在美國,如果有人說:「我認為小布什是歷史上最爛的總統」。這【不會】
構成誹謗——因為這是陳述【觀點】。
顯然,這樣的立法具有更寬鬆的言論自由環境。
較差的國家
有些國家對言論的類型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陳述觀點」也有可能構成誹謗。
◇言論的對象:活人 VS 死人
有可能牽涉到誹謗罪名的言論,必定是針對「某人」的。關於言論的對象,還可以分
兩種:活人,死人。
下面是不同國家的差異。
較好的國家
有些國家的立法明確規定:「誹謗罪的前提是針對活人」。換句話說,
你可以隨便罵已經死亡的人,不算誹謗。為啥會有這個前提捏?因為這些國家對
誹謗罪」的定義是,必須使得言論的對象造成【實質性傷害】。而死人是不存在
「實質性傷害」的。
顯然,這樣的立法具有更寬鬆的言論自由環境。
較差的國家
在有些國家,沒有批評【死人】的言論自由。
舉例:伊斯蘭教國家
在某些奉行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如果你膽敢批評穆罕穆德(伊斯蘭教的創始
人,已死了上千年),你的下場會很慘。
◇言論的對象:普通人 VS 公職人員
對於「言論的對象」,俺剛才解釋「活人」與「死人」的差異。除了這個差異,還存
在另一個差異:身份的差異。身份的差異有很多種,俺重點說一下「普通人」和「公職人
員」的差異(所謂的「公職人物」就是在政府部門擔任職務的人)。
下面是不同國家的差異。
較好的國家
有些國家的立法,對「普通人」的保護力度更【大】,對「公職人物」
的保護力度更【小】。為啥要對「公職人物」區別對待捏?刻意【減少】對「公職人物」的保護,反過
來也就是方便對「公職人物」進行批評監督。這樣民眾就可以比較放肆地對政府官員進行
批評,而不用擔心被控誹謗。
舉例:美國的「真實惡意原則」
比如美國的立法明確規定,「誹謗罪,適用於公職人員和普通個人的標準不同。
如果原告是公職人員,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發言者)存在【真實惡意】,誹謗的罪名
才能成立。」(這就是美國法律界非常有名的「真實惡意原則」,這是最高法院審理「紐
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確立的,該案的維基詞條在「這裡」)
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發言人明知【事實陳述】是虛假的,依然發表該事實
陳述。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要【證明】「真實惡意」是非常困難滴(因為這涉及到,證
明一個人的內心活動),所以美國【公職人員】在這類訴訟中很難獲勝。
反之,如果是針對普通的人的誹謗訴訟,原告無需證明被告(發言者)具有【真
實惡意】。
顯然,這樣的立法具有更寬鬆的言論自由環境,非常有利於對政府的監督。說到「監
督政府」,其重要性可以參見之前的博文《對政府——多些「監督問責」,少些「煽情感
動」》
較差的國家
有些國家,不區分「公職人員」和「普通人」。在這些國家中批評政府官員就要當心
了——因為政府官員可以反過來告你誹謗。
舉例:新加坡
在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新加坡。新加坡的三代領導人(李光耀、吳作棟、
李顯龍)非常善於用「誹謗罪」來打壓反對黨和輿論的批評。
新加坡反對黨的領導人徐順全因為批評政府領導人,被控「誹謗罪」
,受到巨額罰款,幾乎傾家蕩產。連美國報刊(比如:華爾街日報、紐約時報、等)
駐新加坡的記者都多次被控告「對新加坡領導人誹謗」。
奇葩的國家
還有一種國家比「較差的國家」還要差,不妨稱之為「奇葩的國家」(比如天朝就是
)。在這些國家中,名義上也有針對「誹謗罪」的立法。但這些立法僅僅是擺設。在這些
國家中,如果你膽敢批評政府領導人(不管你的批評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
,都會被逮捕。
換句話說,這些國家同前面提到的「較好的國家」是【相反】滴。在「奇葩的國家」
裡面,你誹謗普通人,通常沒啥事。但絕對不允許你批評政府領導人。
★言論自由 VS 煽動暴力/煽動仇恨
很多人(包括很多自由派網友)都以為,「煽動暴力和煽動仇恨」不受言論自由保護
。其實不一定。下面俺來詳細介紹。
在多數國家,「煽動暴力/煽動仇恨」都不受言論自由保護。尤其是煽動顛覆政府的
言論,更加不受保護。但如果你仔細考察美國的立法,你會發現:對於暴力言論
,美國的立法是「既寬鬆又細緻」。
在美國的立法中,對這類言論是否違法,有一個判斷原則叫「明顯且即刻的
危險」(由霍爾姆斯大法官1919年首次提出)。這個判斷原則,通俗地說就是
:某人發佈的「煽動暴力/煽動仇恨」言論,如果會導致【立即】的違法行為,
並且違法行為的危害很嚴重,該言論才會被判違法;反之,就是合法的,
受言論自由保護。
舉例1:
如果某人在美國發表言論說:「希望用暴力方式推翻美國政府」。
這句話雖然煽動暴力,但【沒有】違法,依然受言論自由保護。因為這句話沒有
產生「即刻性的危險」。
舉例2:
假如某個很有影響力的宗教領袖對其信徒說:「今天晚上去放火把某某人的房子
燒了」。
這句話就會被判違法。因為發言者具有影響力(宗教領袖),而且言論包含了迫
在眉睫的時間(今晚)和嚴重的威脅(縱火)。
剛才這兩個例子都是俺杜撰的,所以某些同學或許還將信將疑。為了更加具有說服力
,給大夥兒介紹一下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判例:
「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
美國俄亥俄州有一個三K黨(Ku Klux Klan)首領叫布蘭登伯格(沒聽過三K黨的
同學,先去查維基百科)。此人在1968年通過電視發佈了一段反黑人反猶太人的演講。其
中一句是:「如果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繼續壓制白種人,我們將採取某些報復行動。我
們有40萬人,將於7月4日向國會進軍。」
由於這個演講,俄亥俄州當地法官判處布蘭登伯格10年監禁。俄亥俄州法官的判
決依據是當地的《組織犯罪防治法》。布蘭登伯格不服,提起上述,最後一直鬧到最高法
院。最高法院在1969年作出裁決,9名大法官一致認定:俄亥俄州的《組織犯罪防治法》
違憲,布蘭登伯格勝訴。
最高法院給出的裁決書中提到:煽動言論不但要【相當可能】導致
【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須【相當明顯和嚴重】,政府才能採取限制言論的行動。
俺估計,某些不瞭解美國言論自由的同學,第一次看到這樣的案例,會被驚得目瞪口
呆。
★言論自由 VS 冒犯/挑釁言論
說完「煽動暴力/煽動仇恨」言論,順便說說「冒犯性/挑釁性言論」。
還是以美國為例,看看美國的立法如何對待「冒犯和挑釁言論」。在1942年的「查普
林斯基訴新罕布什爾州案」(洋文是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最高法院裁決:
含「挑釁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論是違法的,【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為了防止
被濫用,對啥是「挑釁字眼」有嚴格的定義。必須【同時符合】如下三條,才算。
1. 通過激怒別人而「煽動【即刻的】破壞和平行為」的言論;
2. 這些言論「由普通人通過【常識判斷】很可能會引發【暴力】反應」;
3. 這些言論還必須是「【直接針對】聽者」。
從上述定義再次看出,美國的立法非常細緻——細緻才有可操作性,從而避免判決時
,人為的隨意性。
關於「冒犯和挑釁言論」的立法還沒完。二戰後發生了另一個案子「皮條客雜誌訴福
爾韋爾案」(洋文是 Hustler v. Falwell,維基詞條在「這裡」)。這個案子也鬧到了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給出的裁決是:針對「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
性諷刺性全受言論自由保護。裁決中所說的「公眾人物」,涵蓋了政府官員和各種
名人。
經過這兩個判例,美國確立了:針對普通人(private figure)的冒犯言論是違法的
,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相反,針對「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言論受言論
自由保護。
對比一下奇葩的天朝。
咱們偉大的黨國跟萬惡的美帝國主義當然是相反滴——在天朝,用言論挑釁
普通人通常沒啥事。但如果你膽敢用言論挑釁朝廷高官,就讓你吃不了兜著走。不信請看
如下例子:
舉例:天朝的「一坨屎勞教案」
重慶市民方洪,網名「方竹筍」。2011年,此人在網上發了一個帖子,諷刺薄熙
來和王立軍在重慶的「黑打」(李莊案)。帖子原文如下:
「這次就是勃起來屙了一坨屎叫王立軍吃,王立軍端給檢察院,檢察院端給法院
,法院叫李莊吃,李莊律師說他不餓,誰屙的誰吃,這不退給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
吃誰吃!」
「方竹筍」因為此帖被抓去勞教兩年。薄熙來倒台之後,才放出來。如果薄熙來
沒倒台,可能就遠遠不止兩年啦。
★言論自由 VS 淫穢/色情言論
在多數國家中,「淫穢」與「色情」言論是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的。但是,何種言論才
算是「淫穢/色情」,其邊界是非常模糊滴。比如「人體藝術」算不算色情,爭議就很大
。
在這方面,美國的立法值得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
Miller v. California)的時候,確立了法學界很有名的「米勒測試原則」。
這個原則主要包含如下三條:
1. 在本地當前的社會標準中,所涉及的對象或作品就其【總體而言】會喚起【普通人】
的淫慾(prurient interest);
2. 對性行為的描寫引起人們的【明顯反感】,並違反各州法律;
3. 作品就【總體而言】,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以上三條判定【同時】成立,該言論被判定為「淫穢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護)
該原則還有若干附錄細則。比如說:有一本書的內容符合上述的「米勒測試」。但如
果你只是在家中私藏這本書,沒有拿出來公佈,那就是合法的。
另外,美國法律對「兒童色情」有更嚴厲的限制。比如:私藏兒童色情內容
是違法的。不光是美國,歐美主要的民主國家,對兒童色情的都有嚴厲的限制。在之前的博文《五
毛謬論點評——「每個國家都有審查制度」》中,俺有提到西方民主國家對兒童色情的立
法,細緻到何種程度。
從上述介紹可以看出:「米勒測試原則」是比較細緻的。這樣的好處是:具有較高的
「可操作性」,降低了審理案件時,人為的、隨意性的因素。
★總結
本文多次舉了美國的例子。為啥捏?因為美國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做得非常到位
。即使成熟度比較高的民主國家,言論像美國這麼寬鬆的,也不多見。俺覺得:美國的經
驗非常值得天朝的【新政府】學習(這裡所說的「新政府」指的是推翻中共之後的新政府
)。不好意思,俺忍不住又發表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 :)
最後,引用美國最高法院霍爾姆斯大法官在1929年的一句話,作為本文的結尾:
【憲法原則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思想的原則」——不是確保我們喜歡的思想的自由,而是
確保我們所憎恨的思想的自由。】
(不知道列位看官中,有多少人能夠真正體會此話的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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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想到憤青對偶說你們這群井底之蛙大陸的言論自由比你想的自由...不禁默然
還是老話一句台灣新聞台有意封鎖中國只報一些543社會鳥事
大家不要自己封鎖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