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澄清「言論自由」的各種誤區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6-05 11:31:22
政治常識掃盲:澄清「言論自由」的各種誤區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
  為啥俺首先想到要普及「言論自由」的常識,因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性。以下是俺總
結的重要性。
◇對「基本人權」而言
  在「基本人權」裡面,排在第二位的是「自由權」,而言論自由是「自由權」的重要
組成部分。所以在基本人權裡,「言論自由」是很重要的一塊。(可能有同學會好奇:「
基本人權」裡排在第一位的是啥?是「生命權」。)
  關於「基本人權」的更詳細介紹,可以看維基百科的「這個詞條」。這裡就不再多囉
嗦了。
◇對「民主制度」而言
  言論自由對民主體制同樣是非常重要的。「民主」的核心包括兩個要點:
其一是「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其二是「公民對公權力的監督」
。這兩個要點都離不開「言論自由」。
  有些國家雖然也搞了一人一票的直接選舉,但這些國家沒有很好地保障「言論自由」
。那麼就有可能蛻變成「名為民主,實為專制」。
◇對「互聯網時代」而言
  21世紀也被稱為互聯網時代、信息時代。在日常生活中,基於網絡的溝通越來越多,
影響面也越來越大。所以俺覺得,非常有必要消除「對言論自由的誤解」。
★公共空間 VS 私人空間
  這是最被忽視的一個誤區,連很多自由派的網友都不曉得【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
】的差別。混淆這兩者的後果就是——在不該運用「言論自由」的場合強調言論
自由——這導致了「對言論自由的【誤用】」。
◇啥是「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也稱為「公共領域」,洋文是「public sphere」。考慮到「公共領域
」一詞很容易跟「公有領域」混淆(「公有領域」是版權/著作權方面的術語)。所以本
文只使用「公共空間」這個說法。
  啥是「公共空間」捏?它符合如下幾個特徵:
1、不屬於任何個人,不屬於任何組織/機構。
2、任何公民都可以參與其中。
3、參與其中的公民可以自由地談論公共事務。
  舉例1:
  最有名的公共空間,大概就是英國倫敦海德公園的「演說者之角」。
連共產運動的兩位知名教主(馬克思和列寧)都曾經在那發表演說,可見其寬鬆的程度。
  舉例2:
  在咱們天朝,基本上是找不到公共空間的。比如說天安門廣場,它符合「公共空
間」的頭兩個特徵,但不符闔第3個特徵。
  舉例3:
  經常有人把「公共場合」等同於「公共空間」,這是錯誤滴!
很多公共場合是【有主的】,並不能算公共空間。比如餐館屬於「公共場合」,
但不是「公共空間」。
◇啥是「私人空間」?
  「私人空間」是跟「公共空間」相對應的術語,洋文叫「private sphere」。私人空
間通常都屬於某個組織、機構、個人。
  舉例1:
  比如你自己家裡就是你的私人空間。
  舉例2:
  比如你在網上開設的個人博客或者個人網站也是你的私人空間。
◇哪些場合下才有言論自由?
  搞清楚「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的概念之後,俺再來說一下這兩種場合的言論自
由。
  只有在公共空間或者是【自己的】私人空間,才有言論自由。那麼,在【別人的】私
人空間有沒有言論自由捏?這就要看那個私人空間的主人是否給你言論自由。如果空間的
主人允許,你就有;反之,則沒有。
  舉例1:
  比如你到某個論壇發帖,被站長刪了。站長有沒有違背言論自由捏?沒有。因為
論壇屬於站長的「私人空間」,站長作為「所有者」,愛咋刪就咋刪。這是他/她的自由

  舉例2:
  比如音樂廳禁止觀眾在演奏期間說話,有沒有違背言論自由捏?沒有。因為音樂
廳也是私人空間(可能屬於某個公司或個人),私人空間就可以設立規則禁止言論。
★言論自由 VS 誹謗
  誹謗是否受言論自由保護?這又是一個很容易搞混淆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
國家有不同的立法。從立法的差異就可以看出民主成熟度的差異。下面俺分別介紹這些差
異。
◇言論的形式:陳述事實 VS 陳述觀點
  言論大致上可以分為兩類:「陳述事實」和「陳述觀點」。那麼「事實」與「觀點」
之間有何差異捏?請看俺之前的博文《批判性思維掃盲:學會區分「事實」與「觀點」》
。建議你先把之前這篇博文看完,再繼續往下看本文。因為很多同學自以為清楚
「事實與觀點的差異」,其實不然。
  下面是不同國家的差異。
  較好的國家
  有些國家的立法明確規定:「陳述觀點」的言論不能算「誹謗」。
  舉例:
  比如美國的立法明確規定,「對觀點的表述,無論侮辱性多強,依照美國法律均
【不構成】誹謗。」。
  所以在美國,如果有人說:「我認為小布什是歷史上最爛的總統」。這【不會】
構成誹謗——因為這是陳述【觀點】。
  顯然,這樣的立法具有更寬鬆的言論自由環境。
  較差的國家
  有些國家對言論的類型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陳述觀點」也有可能構成誹謗。
◇言論的對象:活人 VS 死人
  有可能牽涉到誹謗罪名的言論,必定是針對「某人」的。關於言論的對象,還可以分
兩種:活人,死人。
  下面是不同國家的差異。
  較好的國家
  有些國家的立法明確規定:「誹謗罪的前提是針對活人」。換句話說,
你可以隨便罵已經死亡的人,不算誹謗。為啥會有這個前提捏?因為這些國家對
誹謗罪」的定義是,必須使得言論的對象造成【實質性傷害】。而死人是不存在
「實質性傷害」的。
  顯然,這樣的立法具有更寬鬆的言論自由環境。
  較差的國家
  在有些國家,沒有批評【死人】的言論自由。
  舉例:伊斯蘭教國家
  在某些奉行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如果你膽敢批評穆罕穆德(伊斯蘭教的創始
人,已死了上千年),你的下場會很慘。
◇言論的對象:普通人 VS 公職人員
  對於「言論的對象」,俺剛才解釋「活人」與「死人」的差異。除了這個差異,還存
在另一個差異:身份的差異。身份的差異有很多種,俺重點說一下「普通人」和「公職人
員」的差異(所謂的「公職人物」就是在政府部門擔任職務的人)。
  下面是不同國家的差異。
  較好的國家
  有些國家的立法,對「普通人」的保護力度更【大】,對「公職人物」
的保護力度更【小】。為啥要對「公職人物」區別對待捏?刻意【減少】對「公職人物」的保護,反過
來也就是方便對「公職人物」進行批評監督。這樣民眾就可以比較放肆地對政府官員進行
批評,而不用擔心被控誹謗。
  舉例:美國的「真實惡意原則」
  比如美國的立法明確規定,「誹謗罪,適用於公職人員和普通個人的標準不同。
如果原告是公職人員,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發言者)存在【真實惡意】,誹謗的罪名
才能成立。」(這就是美國法律界非常有名的「真實惡意原則」,這是最高法院審理「紐
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確立的,該案的維基詞條在「這裡」)
  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發言人明知【事實陳述】是虛假的,依然發表該事實
陳述。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要【證明】「真實惡意」是非常困難滴(因為這涉及到,證
明一個人的內心活動),所以美國【公職人員】在這類訴訟中很難獲勝。
  反之,如果是針對普通的人的誹謗訴訟,原告無需證明被告(發言者)具有【真
實惡意】。
  顯然,這樣的立法具有更寬鬆的言論自由環境,非常有利於對政府的監督。說到「監
督政府」,其重要性可以參見之前的博文《對政府——多些「監督問責」,少些「煽情感
動」》
  較差的國家
  有些國家,不區分「公職人員」和「普通人」。在這些國家中批評政府官員就要當心
了——因為政府官員可以反過來告你誹謗。
  舉例:新加坡
  在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新加坡。新加坡的三代領導人(李光耀、吳作棟、
李顯龍)非常善於用「誹謗罪」來打壓反對黨和輿論的批評。
  新加坡反對黨的領導人徐順全因為批評政府領導人,被控「誹謗罪」
,受到巨額罰款,幾乎傾家蕩產。連美國報刊(比如:華爾街日報、紐約時報、等)
駐新加坡的記者都多次被控告「對新加坡領導人誹謗」。
  奇葩的國家
  還有一種國家比「較差的國家」還要差,不妨稱之為「奇葩的國家」(比如天朝就是
)。在這些國家中,名義上也有針對「誹謗罪」的立法。但這些立法僅僅是擺設。在這些
國家中,如果你膽敢批評政府領導人(不管你的批評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
,都會被逮捕。
  換句話說,這些國家同前面提到的「較好的國家」是【相反】滴。在「奇葩的國家」
裡面,你誹謗普通人,通常沒啥事。但絕對不允許你批評政府領導人。
★言論自由 VS 煽動暴力/煽動仇恨
  很多人(包括很多自由派網友)都以為,「煽動暴力和煽動仇恨」不受言論自由保護
。其實不一定。下面俺來詳細介紹。
  在多數國家,「煽動暴力/煽動仇恨」都不受言論自由保護。尤其是煽動顛覆政府的
言論,更加不受保護。但如果你仔細考察美國的立法,你會發現:對於暴力言論
,美國的立法是「既寬鬆又細緻」。
  在美國的立法中,對這類言論是否違法,有一個判斷原則叫「明顯且即刻的
危險」(由霍爾姆斯大法官1919年首次提出)。這個判斷原則,通俗地說就是
:某人發佈的「煽動暴力/煽動仇恨」言論,如果會導致【立即】的違法行為,
並且違法行為的危害很嚴重,該言論才會被判違法;反之,就是合法的,
受言論自由保護。
  舉例1:
  如果某人在美國發表言論說:「希望用暴力方式推翻美國政府」。
  這句話雖然煽動暴力,但【沒有】違法,依然受言論自由保護。因為這句話沒有
產生「即刻性的危險」。
  舉例2:
  假如某個很有影響力的宗教領袖對其信徒說:「今天晚上去放火把某某人的房子
燒了」。
  這句話就會被判違法。因為發言者具有影響力(宗教領袖),而且言論包含了迫
在眉睫的時間(今晚)和嚴重的威脅(縱火)。
  剛才這兩個例子都是俺杜撰的,所以某些同學或許還將信將疑。為了更加具有說服力
,給大夥兒介紹一下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判例:
  「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
  美國俄亥俄州有一個三K黨(Ku Klux Klan)首領叫布蘭登伯格(沒聽過三K黨的
同學,先去查維基百科)。此人在1968年通過電視發佈了一段反黑人反猶太人的演講。其
中一句是:「如果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繼續壓制白種人,我們將採取某些報復行動。我
們有40萬人,將於7月4日向國會進軍。」
  由於這個演講,俄亥俄州當地法官判處布蘭登伯格10年監禁。俄亥俄州法官的判
決依據是當地的《組織犯罪防治法》。布蘭登伯格不服,提起上述,最後一直鬧到最高法
院。最高法院在1969年作出裁決,9名大法官一致認定:俄亥俄州的《組織犯罪防治法》
違憲,布蘭登伯格勝訴。
  最高法院給出的裁決書中提到:煽動言論不但要【相當可能】導致
【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須【相當明顯和嚴重】,政府才能採取限制言論的行動。
  俺估計,某些不瞭解美國言論自由的同學,第一次看到這樣的案例,會被驚得目瞪口
呆。
★言論自由 VS 冒犯/挑釁言論
  說完「煽動暴力/煽動仇恨」言論,順便說說「冒犯性/挑釁性言論」。
  還是以美國為例,看看美國的立法如何對待「冒犯和挑釁言論」。在1942年的「查普
林斯基訴新罕布什爾州案」(洋文是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最高法院裁決:
含「挑釁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論是違法的,【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為了防止
被濫用,對啥是「挑釁字眼」有嚴格的定義。必須【同時符合】如下三條,才算。
1. 通過激怒別人而「煽動【即刻的】破壞和平行為」的言論;
2. 這些言論「由普通人通過【常識判斷】很可能會引發【暴力】反應」;
3. 這些言論還必須是「【直接針對】聽者」。
  從上述定義再次看出,美國的立法非常細緻——細緻才有可操作性,從而避免判決時
,人為的隨意性。
  關於「冒犯和挑釁言論」的立法還沒完。二戰後發生了另一個案子「皮條客雜誌訴福
爾韋爾案」(洋文是 Hustler v. Falwell,維基詞條在「這裡」)。這個案子也鬧到了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給出的裁決是:針對「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
性諷刺性全受言論自由保護。裁決中所說的「公眾人物」,涵蓋了政府官員和各種
名人。
  經過這兩個判例,美國確立了:針對普通人(private figure)的冒犯言論是違法的
,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相反,針對「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言論受言論
自由保護。
  對比一下奇葩的天朝。
  咱們偉大的黨國跟萬惡的美帝國主義當然是相反滴——在天朝,用言論挑釁
普通人通常沒啥事。但如果你膽敢用言論挑釁朝廷高官,就讓你吃不了兜著走。不信請看
如下例子:
  舉例:天朝的「一坨屎勞教案」
  重慶市民方洪,網名「方竹筍」。2011年,此人在網上發了一個帖子,諷刺薄熙
來和王立軍在重慶的「黑打」(李莊案)。帖子原文如下:
  「這次就是勃起來屙了一坨屎叫王立軍吃,王立軍端給檢察院,檢察院端給法院
,法院叫李莊吃,李莊律師說他不餓,誰屙的誰吃,這不退給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
吃誰吃!」
  「方竹筍」因為此帖被抓去勞教兩年。薄熙來倒台之後,才放出來。如果薄熙來
沒倒台,可能就遠遠不止兩年啦。
★言論自由 VS 淫穢/色情言論
  在多數國家中,「淫穢」與「色情」言論是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的。但是,何種言論才
算是「淫穢/色情」,其邊界是非常模糊滴。比如「人體藝術」算不算色情,爭議就很大

  在這方面,美國的立法值得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
Miller v. California)的時候,確立了法學界很有名的「米勒測試原則」。
這個原則主要包含如下三條:
1. 在本地當前的社會標準中,所涉及的對象或作品就其【總體而言】會喚起【普通人】
的淫慾(prurient interest);
2. 對性行為的描寫引起人們的【明顯反感】,並違反各州法律;
3. 作品就【總體而言】,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以上三條判定【同時】成立,該言論被判定為「淫穢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護)
  該原則還有若干附錄細則。比如說:有一本書的內容符合上述的「米勒測試」。但如
果你只是在家中私藏這本書,沒有拿出來公佈,那就是合法的。
  另外,美國法律對「兒童色情」有更嚴厲的限制。比如:私藏兒童色情內容
是違法的。不光是美國,歐美主要的民主國家,對兒童色情的都有嚴厲的限制。在之前的博文《五
毛謬論點評——「每個國家都有審查制度」》中,俺有提到西方民主國家對兒童色情的立
法,細緻到何種程度。
  從上述介紹可以看出:「米勒測試原則」是比較細緻的。這樣的好處是:具有較高的
「可操作性」,降低了審理案件時,人為的、隨意性的因素。
★總結
  本文多次舉了美國的例子。為啥捏?因為美國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做得非常到位
。即使成熟度比較高的民主國家,言論像美國這麼寬鬆的,也不多見。俺覺得:美國的經
驗非常值得天朝的【新政府】學習(這裡所說的「新政府」指的是推翻中共之後的新政府
)。不好意思,俺忍不住又發表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 :)
  最後,引用美國最高法院霍爾姆斯大法官在1929年的一句話,作為本文的結尾:
【憲法原則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思想的原則」——不是確保我們喜歡的思想的自由,而是
確保我們所憎恨的思想的自由。】
(不知道列位看官中,有多少人能夠真正體會此話的深意)
版權聲明
本博客所有的原創文章,作者皆保留版權。轉載必須包含本聲明,保持本文完整,並以超
鏈接形式註明作者編程隨想和本文原始地址:
http://program-think.blogspot.com/2014/02/freedom-of-speech.html
心得:想到憤青對偶說你們這群井底之蛙大陸的言論自由比你想的自由...不禁默然
還是老話一句台灣新聞台有意封鎖中國只報一些543社會鳥事
大家不要自己封鎖自己
作者: LeonardoChen (LeonardoChen)   2014-06-05 11:33:00
南極大陸言論當然自由,企鵝也不會管你
作者: penknifelee (狂禪)   2014-06-05 11:49:00
這網站好像不錯耶!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6-05 11:56:00
論壇有點問題
作者: monica0812 (燒烤芋頭)   2014-06-05 12:01:00
我也不太贊同論壇的部分演奏廳那個是違背禮儀和言論自由沒有關係吧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6-05 12:02:00
論壇不能說沒有言論自由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6-05 12:07:00
歡迎質疑批判帶起討論我覺得論壇也算公共空間一部分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6-05 12:08:00
看合約怎麼簽的吧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6-05 12:08:00
可到原部落格跟博主交流認識26自由派
作者: monica0812 (燒烤芋頭)   2014-06-05 12:11:00
當然論壇主要刪也管不著,但我總能說那是個沒有言論自由的地方吧
作者: roea68roea68 (なんもかんも政治が悪い)   2014-06-05 12:16:00
美國大部分都很好 不過在色情內容方面根本是落後國家
作者: groundmon (JJ)   2014-06-05 12:45:00
推 論壇的部份,應該是指:就算板主不開放言論自由在法律上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吧?當然會不會被網友公幹到爆就不是法律層次的問題了
作者: gyboy74   2014-06-05 12:52:00
怪怪的
作者: zonnebloem (Zonne)   2014-06-05 13:04:00
推!
作者: stoub (藍田)   2014-06-05 13:31:00
雖然是26文 好文就是給推
作者: slx54461   2014-06-05 14:00:00
論壇的部分常常被一些刻意亂版的人混淆,所以澄清這部分是有必要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