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處:
http://thediplomat.com/2014/07/taiwan-and-japans-collective-self-defense/
Taiwan and Japan's Collective Self-Defense
台灣與日本的集體自衛權
這個禮拜Ankit和我以及我們駐日編輯同時也是日本專家Clint在podcast上討論,不意外地
,討論的主題就是日本重新解釋其憲法第九條,鬆綁日本的集體自衛權。
很明顯地,我們對於其中一些議題有不同見解,Ankit和Clint的看法一樣,但我不這麼認為
。首先,我本來覺得日本重新解釋憲法的用意是要讓日本擁有聯合國憲章51條的集體自衛
權。但Clint跟我保証,重新憲解的集體自衛權遠比UN憲章的版本受限。
在有機會更深入去了解這個主題後,我不意外Clint說的是對的(畢竟,他是我們的駐日日本
專家)。首先,不像憲章51條允許國家可以在本身沒直接遭受威脅的情況下,也可以行使集
體自衛權去援助友邦,日本重新解釋的第9條只能讓日本在與日本自身防衛直接相關的情況
下出兵。如同公明黨副黨揆北側一雄所解釋的:『國際法下的集體自衛權指的是不管自己
有沒有受攻擊都可以幫忙他國防衛,但我們認為這必須是日本自衛的一部分才可以』;其次
,由於來自公明黨的壓力,這次的修改並沒有明言日本有集體自衛權,而是婉轉地說某些被
允許的行動可被解讀為集體自衛權。
另一個我們爭論的點是,日本有可能在哪些地方行使這個權利。我們都同意有可能使用在
日本與美國的同盟,以及某些與朝鮮半島有關的行動,比方說攔截北韓射向美國的導彈(南
韓於日本此憲解修改後再次重申南韓反對日本在沒有南韓同意下介入朝鮮半島)。然而,我
跟他們說,這次修改的其中一個未言明的目的是讓日本可以在中國武力侵台時介入台灣戰事
。Clint和Ankit則對此高度存疑。在花了些時間對這次修改憲解更了解後,我依然確信我
的論點是對的。舉例來說,日本時報報導解釋,日本要出兵援助友邦,必須要滿足三個條件:
『該國遭受的攻擊對日本的生存有明顯的危險或是可能根本改變憲法保障日本國民的生命
,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除了行使集體自衛權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撃退此攻撃並保衛日本及其國民』
『使用武力必須受限於最小程度且有必要』
之前日本時報報導說,日本內閣最終版草案的說法是,當一個與日本有『緊密關係』的國家
所遭受之攻擊會對日本的生存有明顯威脅並根本改變日本人民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
利時,日本可以武力介入。這似乎適用於台灣。如<外交家>所述,在東北亞沒有其他國家像
台灣這般跟日本有著緊密和友好關係。其次,若中國征服並佔領台灣,這對日本的生存造成
的威脅只差沒直接攻擊日本而已。釣島/尖閣諸島離台距離只有其離中國距離的一半,這將
使中國在奪島攻擊中更有優勢,而且表示中國將可以從兩個不同方向接近釣島/尖閣諸島。
而且,台灣的戰略位置會大大增強中國封鎖往來日本航運的能力。
因此,中國若佔領台灣對日本的領土完整,日本國民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權力都可能造成
威脅。 如果解放軍進攻台灣,很難想像除了介入並支持台灣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擊退解放軍
。 不管怎麼說,大家都沒有異議的例子就是,當美國船艦在公海上受攻擊時,日本必定會使
用集體自衛權。 這種情況就會發生在當美國介入保護台灣時,日本會行使集體自衛集加入
戰局。
因此,我認為就算因為外交理由而沒有明說,日本的集體自衛權必然意在適用中國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