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fulita (桂木桂馬)》之銘言:
: ※ 引述《takizawa5566 (龍澤)》之銘言:
: : 這一直是非常敏感的話題。
: : 先說說我吧。
: : 以前我跟很多人一樣,受國民黨式教育影響,認為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 : ,覺得這不是理所當然的事嗎?
: : 但是長大後我開始有了個人的想法,總覺得哪裡怪怪的,但又說不出是哪裡怪。
: : 於是我開始關注各形式的台獨,翻閱二戰後的資訊,發現了一個微妙卻影響台灣非常大的
: : 重點。
: : 1943年的開羅會議相信大家都知道,當時確實有在談是否在戰後將台灣、澎湖交還給
: : 中華民國,但那時戰爭還沒結束,一切都只是空談,且開羅宣言據我所了解到的,只是一
: : 份新聞稿,沒有任何法律約束。
: : 1945年,日本戰敗,蔣介石受美軍的一號命令,代表美國軍事佔領台灣,日本政府也
: : 退出了台灣。
: : 一直到1952年,美國才正式訂出對日和平條約,也就是俗稱的舊金山合約。
: : 重點來了,舊金山合約裡面提及到:『日本政府放棄台灣、澎湖一切權力』,卻沒有提到
: : 台灣要交還給哪一國,這更加打了開羅宣言一個耳光。
: : 而接下來的日本跟中華民國簽訂的台北和約也承襲了舊金山合約的條文。
: : 那麼到底為什麼台灣是由中華民國統治,而不是獨立成為一個台灣國呢?
: : 然而國民黨卻利用教育的方式,教導台灣人錯誤的史觀,今日才會有『台灣就是中華民國
: : ,中華民國就是台灣』這種荒謬的觀點產生。
: : 再者,中華民國也早就亡國了,根本名副其實的流亡政府。
: : 而且很多人受教育影響,常常忘了中華民國本身也是中國流亡過來的政權,你承認中華民
: : 國,不就等於你承認自己是中國人嗎?
: : 以上是我的一些看法。
: 昨晚說好要用回文寫篇比較詳細的,
: 所以現在我就來寫一下了,
: 以下屬於個人觀點。
: 1894年爆發日清戰爭後大清戰敗,
: 於是1895年大清與大日本帝國簽訂日清講和條約,
: 日清講和條約第二條規定:
: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併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
: 日本。
: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
: 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
: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
: 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境內。
: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
: 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 也就是說大清將台澎諸島主權割與給大日本帝國,
: 之後過了四十幾年由於先後發生中日戰爭及太平洋戰爭這使得中國開始想要要回台澎諸島
: 主權,
: 因此在1943年11月23日~27日美中英三國召開開羅會議時,
: 中國找了另外那二國共同在開羅宣言上背書,
: 開羅宣言當中提到「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 restored tothe Republic of China.」,
: 也就是說三國共同要求日本把台澎諸島歸還給中華民國,
: 同月30日的德黑蘭會議中史達林稱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
: 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
: 「朝鮮應該獨立,滿洲、臺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華民國」。
: 二年後的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再度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
: 當中在該宣言第八條規定:「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 也就是說美中英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應被履行,
: 這當然包含「三國共同要求日本把台澎諸島歸還給中華民國」這一點,
: 同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對外發佈終戰詔書,
: 當中提到「朕ハ帝國政府ヲシテ米英支蘇四國ニ對シ其ノ共同宣言ヲ受諾スル旨通」,
: 也就是說日本天皇已經命令廷臣通告美英中蘇四國說日本願受諾其對日本的共同宣言,
: 而就當天玉音放送的流程來看,
: 這裡所指的美英中蘇四國對日本的共同宣言指的是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
: 9月2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
: 也就是說日本外務大臣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大日本帝國陸軍參謀長梅津美治
: 郎大將代表帝國大本營共同在接受波茨坦宣言,
: 同時向聯合國宣佈包含台澎諸島在內的所有日軍都無條件投降於聯合國,
: 並且也有要求包含台澎諸島在內的所有日軍指揮官要命命其所轄的所有部隊都要無條件投
: 降於聯合國,
: 因此隨後美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對日本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
: 該命令第一條a項規定:「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 Kai-shek.」,
: 也就是說在台灣境內的日本高級將領、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也應該向老蔣投降,
: 因此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的規定,
: 9月9日由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的何應欽上將與駐華日軍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上將
: 一同簽署了《向中國戰區投降降書》,
: 該份降書第二條重申「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
: 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這一
: 點,
: 第三條則規定「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海陸空軍各級指揮官
: 及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
: 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 而在8月29日中國政府就有派令特任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
: 9月3日何應欽上將也發佈一份《陸軍總司令部致岡村寧次中字第十八號備忘錄》,
: 當中第二項規定「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委員長命令派陳儀將軍為臺灣及澎湖列島受降主
: 官」,
: 因此10月25日陳儀將軍與日本台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在台北公會堂簽
: 署受領證並隨後發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訓令署接字第一號》,
: 該命令中提到「台灣全省已于中華民國卅四年十月廿五日歸入中國版圖」,
: 9月4日中國政府更是有發表一份公報,
: 當中提到「本年8月14日日本已答復中、美、英、蘇四國,接受7月26日波茨坦三國宣言之
: 各項規定,無條件投降。依此規定,臺灣全境及澎湖列島應交還中華民國。」,
: 1946年中國行政院更是有發佈一份訓令,
: 當中提到「查臺灣人民原係中華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
: 原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自34年10月25日起,應即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除分令外,
: 合行令仰知照。」,
: 不過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的規定來看老美只有要中國接收台灣,
: 他們可沒有說接收的同時台灣就歸還給中國,
: 老蔣自己在1950年9月26日於革命實踐研究院講話時也承認:「臺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
: 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還有一些法律手續要履行,要在對日和約中加以確認,目前對
: 日和約尚未簽訂。」,
: 後來1951年9月8日同盟國代表們與日本代表簽署《舊金山和約》,
: 當中第二條b項規定:「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 the Pescadores.」,
: 也就是說日本放棄對台澎諸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
: 1952年4月28日日本代表與台灣代表也有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 該條約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
: 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
: 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國際法中有一個先佔原則,
: 要適合此原則就必須是無主地,
: 而國際法定義的無主地是指尚未被人以國家名義佔有的土地,
: 也就是說無主地不一定是無人島,
: 如有原住民居住而尚未被國際社會承認為國家者一樣視為無主地,
: 1949年國民黨政權在第二次國共內戰中戰敗逃到當時被他們自行宣佈回歸祖國但實際上主
: 權還在日本手上的台灣,
: 自此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就從由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變為由中共執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既然中華民國不再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那麼當然不被國際社會承認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 所以之後才會引發一連串問題,
: 並且在出席舊金山會議時為了中國代表權的問題引發爭議,
: 因此基於國際法的先佔原則,
: 雖然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台灣實質上已經被逃來台灣的中華民國所統治,
: 但它並不被國際社會承認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 所以舊金山生效時台灣當然成為無主地,
: 但也因為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台灣實質上已經被逃來台灣的中華民國所統治,
: 所以日本放棄台澎諸島主權後台澎諸島的主權實質上立即為早就實質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
: 所擁有。
: 以上就是我個人對於台灣主權更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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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
第 6 條 【佔領結束】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聯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
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聯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
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b).依據 1945 年 7 月 26 日波次坦宣言第 9 條有關日本軍隊撤退回國之條款,若尚未
完成者,得持續執行。 聯盟國承認,身為主權國家之日本,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之
規定,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權等固有權利,同時日本得自主締結集體安全協議。
(c).所有被佔領軍所徵用但尚未獲得補償之日本財產,以及本條約生效時佔領軍所佔有之
日本財產,非經其他雙邊協議之安排,應於 90 日內歸還日本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