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還想「一票聽到底」嗎(尤美女)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07-17 09:49:26
還想「一票聽到底」嗎(尤美女)
立法院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自從6月29日新法上路後,基層警察及相關人
員不斷對外放話:宣稱因這次修法,導致民眾遇到失蹤自殺、緊急救難等問題,警察均無
法透過調通聯辦理。然而緊急救難能否調通聯紀錄,與《通保法》修正無關。檢警說法,
其實是為了將《通保法》再修回來的惡劣操作,拋出保護隱私、保護生命是否對立的假議
題。
這次《通保法》修正的重點之一就是規範「刑案偵查」可否調取通聯紀錄,亦應適用「法
官保留原則」、由法官決定。實在難以想像,在此次《通保法》修法前,警察處理失物協
尋、自殺通報、急難救助等案件,難道是用「犯罪偵查」方式處理嗎?照理說,需要緊急
救難、掉手機、自殺或失蹤者,不會、也不應被當成嫌犯或被告吧?!
實務上,警方本來就不是依據《通保法》來協尋失蹤人口或處理自殺通報,而是根據內政
部制訂的「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然基層執法人員,竟對此仍有疑義。警察機關這樣的誤解及對外放話,不但混淆「刑事偵
查」與其他「非刑事偵查」業務,且在近來緊急救難事件處理上,耽擱並損害民眾權益,
極為不當。
警方誤解耽擱救人
這波爭議中,我很痛心看到基層警員以緊急救難事件之人民生命安全為代價,擱置人民需
求、不肯依現行已有的規範立即調閱通聯,難道就是要製造民眾焦慮,讓檢警回到以前監
聽一票聽到底的無法無天、便宜行事的好日子嗎?
為釐清基層員警疑慮、停止媒體及大眾的誤解,我在7月15日請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等單位討論「緊急救難」、「失蹤人口」等案件及「非刑事偵辦事件」調閱通聯的法
源依據為何?
會議中,法務部明確向其他單位澄清:《通保法》僅規範刑事犯罪案件,於刑事犯罪案件
以外之情形,如為救災救難、尋找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而有需要者,因非《通保法
》規範之範圍,得否調取該等資料,自應回歸適用《電信法》等規定。消防署代表直言,
目前執行緊急救難業務時需調閱通聯時,多以《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子法為依據,也
並未因《通保法》的修正而受阻,這點也得到主管《電信法》的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在場
代表之確認。
補強救難法源依據
自殺通報等事件與《通保法》修正無關,相關單位必須盡速讓所有基層執法人員了解緊急
救難事件之處理作法及現行相關依據,以符合民眾調閱通聯之緊急需求;同時,徹底檢討
並補強緊急救難等非刑事案件調閱通聯的法律依據,如《電信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等及相關授權辦法之法源依據,使相關條文更加明確,化解疑慮。
http://tinyurl.com/q3zpmby
實在不知道有些人是笨還是壞
硬要把一些非刑事偵查的業務和《通保法》扯在一塊,想要瀆職也不是這樣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4-07-17 09:52:00
想當執政威權的鷹爪,故意混淆咩
作者: IbarakiKasen (非洲扇feat.EU)   2014-07-17 10:18:00
報紙上有看到這篇,推
作者: Zelma (小清新)   2014-07-17 10:28:00
作者: icar   2014-07-17 10:29:00
看起來是法律本來就沒有很明確的規定,所以最後說要加強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17 10:32:00
拿道德藉口來掩護自己的不當權力,有沒有這麼無恥的?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4-07-17 10:33:00
所以這應該要靠修法來解決 是不便宜行事搞迷糊仗
作者: frogha1 (Dangelo)   2014-07-17 10:33:00
連民進黨的立委黃偉哲, 都拿失蹤自殺當例子要修通保法, 簡直腦殼不知道在想什麼, 不專業就算了, 還毀滅同黨立委的努力, 黃偉哲令人想他妹妹, 深藍的黃智賢....
作者: jeneaqa1 (ja)   2014-07-17 10:36:00
作者: pftmax (無)   2014-07-17 10:50:00
尤美女! 優質好立委!!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7-17 11:07:00
好立委不多哩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7-17 14:13:00
就三個人修出來的通保法,還好立委呢wwww當時就有人提出這種修法會讓調閱緊急通聯也要取得法官同意後取得,法官當便利店24/7啊?XDD再說了,好歹看一下條文吧?沒有限制只有用在刑事歐通保法說的是"除了"這些情況以外不得調閱通聯記錄請問各位大德要怎樣依據電信法第幾條取得紀錄?時間來得及嗎?能夠得上緊急性嗎?三位委員罵罵勒勒的修出來的通保法還不黑箱?好委員?既然覺醒了,多看點資料少看點新聞好吧?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4-07-17 14:54:00
我居然因為樓上的留言,重看了一遍通保法。煩請strangegamma說明一下是根據哪條,不得調閱通信紀錄。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7-17 16:46:00
重新看了法條通保法第11之1條,已有「『除有急迫情形不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這就是排除自殺、緊急救難事件,也就是說,這類情形仍然可立即調閱通聯可能在孩子離家 流浪老人之類 這點立法有疏漏 還是要探多謝strange提醒少點傲慢口氣 或許立場不同才能更理性
作者: j31712 (手中的幸福)   2014-07-17 17:42:00
推,自殺通報和《通保法》修正有何關連 ?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7-17 19:28:00
要使用第11-1條也要符合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緊急救難、自殺有符合要件嗎?通保法是為了限制政府單位調閱人民通訊時的基本規範與保障人民隱私權,並不是"可以做"而是沒說的不能做譬如第11-1條前段要件改為須符合"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自殺這種事件不涉及刑案不就無法依此11-1聲請調閱?要依照電信法來申請通聯紀錄曠日廢時,各家電信業者處理天數不一,基層實情就是如此。能夠得上救助的黃金時間?修法的時候並未深刻考慮到現行情況與配套方案,三人討論無人聞問如此黑箱的情形竟然是"好"?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4-07-17 20:20:00
抱歉,引戰語氣不好。在此跟strangegamma大致歉。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7-18 01:27:00
所以我不是說有疏漏了嗎
作者: todd7788 (新手補師)   2014-07-18 07:50:00
法務部真的很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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