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想「一票聽到底」嗎(尤美女)
立法院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自從6月29日新法上路後,基層警察及相關人
員不斷對外放話:宣稱因這次修法,導致民眾遇到失蹤自殺、緊急救難等問題,警察均無
法透過調通聯辦理。然而緊急救難能否調通聯紀錄,與《通保法》修正無關。檢警說法,
其實是為了將《通保法》再修回來的惡劣操作,拋出保護隱私、保護生命是否對立的假議
題。
這次《通保法》修正的重點之一就是規範「刑案偵查」可否調取通聯紀錄,亦應適用「法
官保留原則」、由法官決定。實在難以想像,在此次《通保法》修法前,警察處理失物協
尋、自殺通報、急難救助等案件,難道是用「犯罪偵查」方式處理嗎?照理說,需要緊急
救難、掉手機、自殺或失蹤者,不會、也不應被當成嫌犯或被告吧?!
實務上,警方本來就不是依據《通保法》來協尋失蹤人口或處理自殺通報,而是根據內政
部制訂的「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然基層執法人員,竟對此仍有疑義。警察機關這樣的誤解及對外放話,不但混淆「刑事偵
查」與其他「非刑事偵查」業務,且在近來緊急救難事件處理上,耽擱並損害民眾權益,
極為不當。
警方誤解耽擱救人
這波爭議中,我很痛心看到基層警員以緊急救難事件之人民生命安全為代價,擱置人民需
求、不肯依現行已有的規範立即調閱通聯,難道就是要製造民眾焦慮,讓檢警回到以前監
聽一票聽到底的無法無天、便宜行事的好日子嗎?
為釐清基層員警疑慮、停止媒體及大眾的誤解,我在7月15日請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等單位討論「緊急救難」、「失蹤人口」等案件及「非刑事偵辦事件」調閱通聯的法
源依據為何?
會議中,法務部明確向其他單位澄清:《通保法》僅規範刑事犯罪案件,於刑事犯罪案件
以外之情形,如為救災救難、尋找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而有需要者,因非《通保法
》規範之範圍,得否調取該等資料,自應回歸適用《電信法》等規定。消防署代表直言,
目前執行緊急救難業務時需調閱通聯時,多以《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子法為依據,也
並未因《通保法》的修正而受阻,這點也得到主管《電信法》的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在場
代表之確認。
補強救難法源依據
自殺通報等事件與《通保法》修正無關,相關單位必須盡速讓所有基層執法人員了解緊急
救難事件之處理作法及現行相關依據,以符合民眾調閱通聯之緊急需求;同時,徹底檢討
並補強緊急救難等非刑事案件調閱通聯的法律依據,如《電信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等及相關授權辦法之法源依據,使相關條文更加明確,化解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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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知道有些人是笨還是壞
硬要把一些非刑事偵查的業務和《通保法》扯在一塊,想要瀆職也不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