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請政府正視憲改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作者: pftmax (無)   2014-08-22 10:50:02
轉自尤立委FB
http://on.fb.me/1pXQNpD
請政府正視憲改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今日各報頭條皆以大篇幅報導,即使張顯耀經調查後,有充分證據證明他長期且有計畫地
與中國政府合作,洩漏兩岸協議談判時的各項機密,也無法以刑法第113條或114條規定的
外患罪究辦,而「僅能」以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及刑法132條第1項的洩密罪論處

如果張顯耀確實與中國政府互通聲氣,卻只構成洩密,相信所有國人都難以接受,原因無
它,由於中國與我國長期處於敵對的緊張關係,因此作為中國的間諜,在大眾的心理中,
比作為任何其他國家的間諜,還要危險許多(畢竟,目前除了中國以外,尚未有其他國家
毫不掩飾地展現出兼併我國領土的決心,並且付諸行動)。
對於這樣的情況,卻無法用外患罪或類似名義的罪名論處,這難道不是我國憲法的重大瑕
疵?遺憾的是,過去幾年來,面對在野黨以及民間團體的沈重呼籲,政府一再視而不見,
恍若未聞。
例如上個會期,我召開兩岸協議締結條例公聽會,邀請政府代表與民間團體,以及立法院
的委員同仁們,共同討論政院版及民間版不同的兩岸協議監督版本各自的利弊得失。然而
,陸委會的代表花費了非常多的時間,聚焦批評民間版草案「偷渡兩國論」,因此是「違
憲的草案」。
即便在場的學者專家詳細說明,認為此版本與兩國論無涉,也強調民間版本並非不能修正
,只要堅持五大原則(公民能參與、人權有保障、資訊要公開、政府負義務、國會要監督
),其他都願意研商討論如何修正,政府代表仍然抱持否定,甚至反感的態度。
政府對於民間版草案進行扎稻草人式的批評,證明了當權者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作為修
補憲法規範不足的功能徹底忽視與否定。
我在此必須沈重的強調,過去與中國交往日益頻繁的這段期間,政府過度聚焦在如何加速
兩岸合作的進度,卻用幾近漠然的態度面對其中重要不可或缺的相關法制規範與其實務運
作。造成的結果,就是我國憲法與當前時空背景產生嚴重斷裂的副作用,很大一部份發生
在兩岸事務的運轉之上。
正因如此,兩岸協議簽署可以長期黑箱,完全脫離國會監督;正因如此,任何台灣人基於
任何理由到中國,都必須冒著人身自由及其他人權受侵害的風險(各位還記得鍾鼎邦事件
嗎);也正因如此,倘若我們發現總統特任的兩岸首席代表成為共諜,也無法以外患罪定
之。
面對一個抱殘守缺、拒絕承認憲政瑕疵與憲改必要性的政府,難道百姓只能自求多福?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