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交通部101/11/27 針對南鐵地下化回覆全文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2014-08-26 14:21:28
※ 引述《XBUCKXMR (träume)》之銘言:
: 你的理解沒錯,鐵路法是用"得",但你搞錯交通部的意思
  不是我搞錯交通部的意思,而是你搞錯我發文章的目的。
我之前最後一段寫的意思就是:
1.對於台南鐵路地下化使用的工法,我的要求只有「安全第一」。
 所以如果客觀上明挖覆蓋工法是最安全的,那就用明挖覆蓋工法。
 而且依該篇文章的說明,我也認同明挖覆蓋工法目前是最可行的。
2.對於該不該徵收土地,我的看法是「非有必要,不要徵收」。
 所以除非除了徵收之外沒有取得所需土地的方法,否則應避免徵收。
而我之所以會發上篇文章,只是對交通部詮釋法律的方式感到不滿。
如果法律的本意是說可以徵收,不要解釋得一副法律規定必須徵收的樣子。
當交通部要以鐵路法第七條為徵收依據時,交通部頂多可以這樣說:
     依鐵路法第七條:「鐵......收之」,故依法本得選擇徵收土地。
      而基於OOXX,本案以依法為土地徵收為宜。
而不是如那篇公文的寫法:
  「鐵......收之」,故該地下隧道用地係以徵收方式辦理,並無徵用問題。
 法律用語是「得」,並沒排除徵用,如何做出「無徵用問題」的結論?
  「鐵......收之」,故無論採用工法為何,仍必須徵收土地以進行施工。
法律說的是「得徵收」,是怎麼做出「必須徵收」的結論?
  這種寫法,難道不是故意讓人誤以為鐵路法規定必須徵收?
只要法律沒有明文排除徵用,可不可以不徵收、只徵用就永遠是個問題。
 而且是一個需要認真回答、解釋的問題。
換句話說,鐵路法第七條根本不能免除交通部的說明責任。
而讓我看不慣的,就是交通部企圖以不當的解釋方式來迴避自己的說明責任。
: 法律上會用"得"是留給行政機關一個空間去運作,土地徵收條例一樣也是用"得"
謝謝 XBUCKXMR 大告訴我這個,法學碩士的我竟然連這都不懂,受教了。
: 南鐵一案中,因為各種評估因素,交通部選擇的是「在現有軌道東側施作地下永久軌」
: →也就是要使用現有軌道東側的土地來施作地下永久軌
: 如果交通部不用徵收改用徵用的話,那些私人所有的土地完全沒辦法使用
: 而被徵收戶每年只能拿到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作為土地徵用補償費
: 但土地徵收條例也有一條,徵用滿三年,被徵用人可以提出申請徵收
: 你覺得一條地下軌道只會用三年嗎?你覺得被徵用的民眾會心甘情願拿少少的補償嗎?
我不是那些民眾,我不清楚自己會不會心甘情願拿那丁點補償。
但我知道,如果今天我是那些民眾,我不會希望有人連問都不問就直接
腦補我的想法,然後以這個腦補結果為依據來決定要不要剝奪我的財產權。
另外,就算是施作地下永久軌,也不表示一定要以徵收土地所有權的方
  式進行。
你有空不妨查一下
   「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難道不能在施工期間徵用,並在徵用結束後設定永久存續的地下通行
  地上權?非得剝奪人民財產的所有權不可嗎?
  交通部引一個得徵收的規定下必須徵收的結論,難道已經盡責任了嗎?
: 最後還是要回到徵收來處理
: 更何況徵用是使用在"臨時性的工程",而非地下永久軌這種交通工程
: 這也是法律所明定的
XBUCKXMR,你上面寫的這些,姑且不論我認不認同,至少是我希望能在
交通部的公文上看到的。
我不滿的是交通部在公文上引了一個允許它徵收土地的條款,然後將條
  文解釋成一副它依法必須徵收的樣子,藉此規避說服的責任。
: 其實是你搞錯重點了...
不,顯然是我上一篇文章講得不夠清楚,讓你誤會我搞錯重點。
最後我要再強調一次,我對台南鐵路地下化這個議題:
1.工法部分:政府跟自救會誰提的方法安全,我就支持哪一個。
  而目前政府所提的明挖覆蓋法比較能說服我。
2.徵收部分:能不徵收的話盡量不徵收。
而交通部引用、解釋鐵路法規定的方式,
有誤導民眾,讓民眾以為法律規定只能徵收,
  從而逃避說明責任的問題。
為了公共利益,有時候徵收土地是不得不為之惡。
在這個時候,能否善盡說明、說服義務,以取得理解、達成共識是徵收
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
而在交通部這份公文裡,工法部分的說明已經足以說服我了,但在說明
為什麼除了徵收之外別無他法上,我感受不到說明、解釋的誠意。
   以得徵收的規定下必須徵收的結論只讓我感受到拿著雞毛當令箭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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