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共諜不算外患 台聯主張增訂監督條例條文

作者: urmysoso (>///<)   2014-08-28 13:01:04
共諜不算外患 台聯主張增訂監督條例條文
http://newtalk.tw/news/2014/08/28/50823.html
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涉洩密案目前鬧得沸沸揚揚,不過,台聯黨團今(28)日指出,此案
凸顯出我國法律制度的問題,由於憲法的「一個中華民國原則」,即使張顯耀真的是共諜
,卻也無法適用於刑法的「外患罪」,等同於縱容我國代表叛國,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因
此,台聯呼籲,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增訂視同外患罪的建議,
以保障國家安全與利益。
台聯政策會主委許忠信表示,刑法第113、114條的「外患罪」規範的是洩密給「外國」,
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憲法不把中國當成外國,因此即使張顯耀洩密,
也無法以外患罪辦理,成為台灣法律的漏洞。
許忠信也補充說明,刑法的「外患罪」僅規範洩漏「國防機密」給外國政府的情況,因此
即使外國包含中國,但若張顯耀洩漏的為一般機密而非國防機密,恐怕也不適用於外患罪
。他強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剛好可彌補不足之處,增訂如外患罪的規定,規範「辦
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人員,若未受允許與外國私下約定,或違背其委任者
,適用刑法外患罪之規定」。
除了建議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增訂外患罪條文,台聯總召賴振昌指出,關於對外談判
的「洩密罪」,我國僅有刑法第109條針對洩漏國防機密,當洩漏對象為外國時,有加重
其刑,其他法律則無。因此,他認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應增訂「加重洩密罪」,
只要在談判中洩漏資訊,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洩漏的對象非本國人,加重其刑至2分
之1。
另外,台聯黨團總幹事長周倪安則建議,兩岸談判時的底線如何調整,目前僅由談判代表
個人決定,有可能影響國家利益,所以台聯認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可增訂「談判
底線調整的SOP機制」,讓兩岸談判的管控更加周延。
共諜卻不算外患,這點真的滿可笑的
比較好奇的是,以前的共諜是依什麼法辦理的?
印象中滿多逃到中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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