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 公益律師在臺灣:理想與挑戰

作者: iamalam2005 (山風)   2014-08-30 00:52:24
周宇修 2014.08.29

在臺灣,社會運動、抗爭無分時期跟執政黨派,自往迄今並未缺席。然而近年較為不同的
是許多專業人士如醫師、心理師、社工師及律師,開始以自己的專長參與了許多不同面向
的社會運動。筆者執業經驗尚淺,既有幸參與了部分以法律的訴訟及策略為主之街頭運動
及義務訴訟,僅就此部分之心得及未來可能之展望與先進一同分享。
一、緣起:基進的公益律師有無存在必要?
根據律師法第1條,律師應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且亦應基
此維護社會秩序並改善法律制度;律師倫理規範第9條亦稱,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
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1]再者,社會對於屬於專門職業人員的律師之期
待,也不會僅止於單純的營利與市場競爭,而更進一步的希望能從理想性與公益性對整體
社會法治發展產生重大影響。[2]就此,一般人民對於律師從事公益活動多半保持肯定心
態,畢竟律師的「魔鬼代言人」形象深植人心,[3]多作點善事為自己「贖罪」,似乎也
是理所當然。
然而,許多執業先進、與同輩會成為律師的初衷,多半是認為自己可以透過這個角色實現
正義。事實上,律師投入公益活動,為社會弱勢發聲者自民國初期便以存在;[4]而在爭
取民主化的過程中,律師參與各項政治活動的身影更是不曾匱乏;[5]至九0年代,律師
所投入的公益,則多半著重於司法及人權之改革,以及各種冤案救援。[6]而時序進入21
世紀後,學者則更進一步指出,律師、乃至於法律工作者所參與的公益活動,更應該從上
述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民主運動中擴及於各種類型之社會運動如移民移工、環保、同志運動
等;並且應該從旁觀者的角度進入到參與者的角度,藉以落實基進民主。[7]許宗力前大
法官亦言,「法律人天職何在?簡單說,就在協助、保護有受保護需要的人,尤其是這部
社會主義色彩濃厚的憲法要求你保護的社、經弱勢。如何保護?就是具有最起碼的同理心
,能夠設身處地,體會他(她)的痛處,窮盡法釋義學的各種可能,去維護他(她)的權
益,或甚而發掘出法律的缺陷,設法改變它。」[8]
對此,筆者高度認同學者所稱應擴大律師的社會參與面向。畢竟所謂公益者,並無過於具
體之定義,然律師之使命若是在實現社會正義及民主法治,則為此所做的各種付出(且多
為無償),皆應該屬於公益之範圍。惟問題在於,律師在各種運動中以自己的專業參與其
中,究竟要讓自己在組織中擔任什麼角色?以筆者投入的兩個公益活動作為案例,供大家
思考。
二、公益律師的兩種可能路徑
(一)守護式的公益律師:以關廠工人案為例
1. 事實概述
關廠工人案係起於1996年間,聯福、東菱等公司惡性關廠,積欠工人薪水、資遣
費與退休金高達新臺幣(下同)2.4億,致所屬工人生活陷入困境。由於這些雇主
未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主管機關又未積極查核,工人們乃組成「全國關廠工人
連線」展開絕食、臥軌抗爭,施壓行政院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以下仍稱勞
委會)出面解決。1997年,勞委會根據當時的就業服務法第24條 ,訂定「關廠歇
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從就業安定基金中撥出部分經費與勞工簽
訂一紙「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依失業勞工之就業年資不同,以勞委會職業訓練
局(現改制為勞動力發展署,下仍稱職訓局)貸與失業勞工最高100萬元以下不等
之貸款。貸款契約中載明:借款期間自1998年起2004年止共6年。[9]還款則應自
借款日起算,第2年起依「年金法」於每月4日向職訓局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
利率自借款日起算,第一年免計付利息,第二年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息。事隔
16年後,工人們在2012年6月陸續收到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發函,要求其償還當年政
府先行支付的資遣費。但關廠工人認為這與當初勞委會承諾時的代位求償精神不
符,因而引發了另一波的抗爭。
2. 律師在其中的角色:
在關廠案中,由於職訓局先行以民事訴訟試圖以戰逼迫工人,工運團體在司法制
度上也只有被迫應戰。只是在此種大規模的訴訟案件中,工人的力量著實有限,
因此必須藉由司法體制外的抗爭讓一般人能得聽到勞工的心聲。此種抗爭由於多
半為集會遊行,故部分工人及勞團代表尚須面對刑事上的訴究,風險著實不低。
[10]因此,律師在其中所扮演的,原則上就是防守者:防止國家透過司法制度侵
害工人應有的權益,而與以往的公益律師扮演類似角色。
但相較於一般的訴訟案件,此種與社運團體合作的案件,特殊之處就是在於律師
與民間團體、學校及學者間的分進合擊與分工合作。筆者曾在關廠案的心得中記
載:[11]
法院程序中的三方關係:法官、原告及被告,對於事實真相是否熟悉坦白說還有
一段差距。況且,律師團事實上多半間接透過勞團與當事人聯繫,有些當事人甚
至高齡90多歲,無法有效的陳述事實。因此,勞工團體聯合當年其他願意站出來
的勞工慢慢發掘真相,並數度走上街頭,讓媒體、法院、人民聽到一連串的吶喊
,避免了法院在單調且簡潔的審理程序中(絕大多數案件屬於簡易案件)忽略了
關鍵的事實。這樣的行為,確實有助於訴訟發展。…靜宜、中原大學的學生在這
次訴訟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吃下了一般律師事務所中繁重的行政工作,讓
律師們沒有後顧之憂。而事實有了、民氣有了,剩下的則是法理基礎。畢竟,形
式外觀上確實有著「借貸契約」四個大字,我們究竟憑什麼說本件是公法契約、
代償契約呢?幸虧靠著幾位研究所同學的熱情,而且許多學者、老師為此捨棄客
觀、中立的光環,願意捲起袖子提出各種法律論述,提供了裁判者可能的判決依
據。
在關廠案中,律師在每個月例行的律師團會議中確認與職訓局訴訟的案件進度並
討論訴訟策略,NGO與勞工團體負責與當事人有效聯繫並且舉行各種抗爭活動,使
得訴訟過程與抗爭相輔相成。亦即,以訴訟凸顯抗爭、以抗爭促進訴訟,如此的
運作,令關廠案最終拿下了令人還算接受的成果。此外,法律扶助基金會與中原
、靜宜大學扮演的後勤角色,也是功不可沒。
(二)由守轉攻的公益律師:以社運律師平台之發展為例
1. 成立平台的緣由:大埔張藥房與徐世榮教授
2013年7月,苗栗縣政府拆除大埔張藥房,此舉引發社會譁然。為了抗議苗栗縣
政府在案件訴訟中就逕予執行拆屋徵收一事,政大地政系徐世榮教授與經濟研究
員盧其宏在總統參加衛福部揭牌儀式時表達陳情,但卻因為被認為手段違法而遭
到警方逮捕。多位律師朋友在網路上表達了忿忿不平之意,但卻不知從何協助起
。而在此事發生後,陳情、抗議開始在各地遍佈,因此被處罰、逮捕之人也開始
增加。然而,這些人不論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抗議,在第一時間被盤問逮捕時,
確實缺乏得以抗衡的法律知識。因此,余律師在社群網站上成立了「社運線上義
務律師團」,並藉由各方NGO團體招兵買馬,找尋有意願協助因為意見表達而遭受
司法追訴的當事人的律師同道。筆者有幸與余律師成為該社群網站平台的共同發
起人,除與各方開始研議如何運作此一平台外,余律師與其他熱心律師則透過網
路連署募得千位律師支持,並於2013年8月6日在法務部前召開記者會,千位律師
認同連署內容的宗旨,自發性的聚結,表示願意在類似的事件發生時,提供各種
類型的法律服務,包含前往陪訊、提供最前線的保障,以維護弱勢群體的表意自
由。[12]實際加入社運律師平台者,則約有100名左右。筆者之後於接受新頭殼訪
談時,也表示對運動的初步想法,是幫助社會上較弱勢、經濟能力較差的族群,
以及扮演社會運動中警民衝突時,民眾遭警察逮捕時所需的法律顧問,並且不收
費用,成本由個別律師自行負擔。[13]
2. 轉向積極:318學運抗爭與428反核
2014年3月18日,學生及NGO團體為了兩岸服貿議題攻佔立法院,除了讓社會開始
辯論此一議題的正反意見外,由於侵入立法院後,學生及NGO團體可能面對隨之
即來的法律責任,因此顧立雄律師於3月20日進入立法院後,便表示願意組成律師
團,為此次行動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14]此一提議隨後便與原先的社運獻上
義務律師平台匯流,參與之律師隨後增加至400名,與會者並開始思考如何規劃及
組織。而3月23、24日因學生攻佔行政院而導致驅離一事,因有多位民眾受傷,在
經過討論後,決定以訴訟的方式,要求相關人士負起民刑事之法律責任。[15]隨
後,反核團體因表達訴求佔領台北車站前忠孝西路,在4月28日亦遭到水車驅趕,
也導致多人受傷,甚至記者亦遭到暴力驅離;[16]經討論後,民間團體亦決定以
成立律師團之方式,試圖為當事人討回公道。[17]
而事實上,3月23、24日當日,已有律師在第一線試圖與執法者溝通,尋求合理
的執法方式。[18]亦即,原先只是消極協助異議者抵抗國家侵害的律師,開始改
變自己的角色,選擇更加積極的協助當事人,而非到了當事人被逮捕甚至起訴時
,才有法律資源的挹注。此一行為或有批評,[19]然而社會不斷改變,律師除了
角色扮演有所不同外,執行業務之方式亦不應受到傳統執業方法所束縛,如此才
能真正成為所謂協助實踐基進民主的律師。
三、公益律師的困難與挑戰
在概述完筆者所曾參與的公益活動後,在此過程中亦有些運作上的困難與價值抉擇,就此
希望有幸與先進一併討論:[20]
(一)旁觀者或是參與者
如同先前所述,學者指出,過於扮演中立、客觀的協助者,並不可能有效的協助社運,因
此必須成為社運者的伙伴並且持續的對話。[21]我國社運團體或與部分律師團體關係友好
,但鮮見NGO團體中有專職律師存在。[22]畢竟NGO團體難以支付律師一般行情的薪水,所
面對的法律需求若以一個專職律師處理,似乎又有點過猶不及。因此,多數案件係以專案
方式,令律師雖然不在組織中,但可以成為運動的參與者。如關廠案中,律師雖然來自不
同事務所,但是有志一同在本案後,便如同存在於同一組織中。
真正的問題在於:這樣整合而成的專案團體,律師應該扮演什麼角色?以工會抗爭為例,
參與者、甚至案件當事人與工會的利害關係可能南轅北轍,律師不像在實際個案中完全的
以委任人的利益為最高導向,而通常需考慮利弊後提出整體的法律策略建議。但若在受委
任之情形下,若以整體訴訟策略為大局而減損當事人權利,尚有律師倫理之疑慮。因此,
如何拿捏尺度,會是在律師更積極參與運動後所應該注意的事項。
(二)分進合擊或是有志一同
筆者當時與余律師成立義務律師平台時,就已在思考是否要將平台組織化,亦即一個有統
合性的金字塔,並且由專人統籌分配案件。但後來筆者並未讓平台走上這條路,而僅是讓
平台成為一個資訊交流處。由於參與者越多,彼此之間的價值判斷勢必有所不同。可以想
見的是,一個為了大埔案加入平台的律師,並不代表他對於反核運動或是318學運必然有
著支持的立場。因此真若組織化,因為必須要將價值一致,參與人數勢必下降。
但相對而言,沒有組織化的問題,便在於動員力的不足。例如,某NGO在平台上表示了需
要律師的訊息,如果沒有一個人或團體盡力的去尋找有空的律師,那麼可能到最後這個個
案還是沒有任何律師給予協助。換言之,平台參與者雖眾,但真正能夠提供法律服務者,
則無法像帳面數字上這麼多。
(三)平台資源從何而來
另一個公益律師的困境在於,倘若要統合這麼多的律師跟案件,就算律師完全不收取任何
費用,仍然需要相當程度的行政成本。這個問題在關廠案中確實存在,畢竟上百件訴訟案
件,就算由各個義務律師吸收個別案件的行政成本,也是相當沈重。所幸當時中原大學、
靜宜大學的老師及同學,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行政資源,否則光是後勤的處理,就可能
會拖垮整起案件!我們必須要誠實面對的是,公益律師的發展不能只是靠「熱情」跟「佛
心」。如何有一個更好的機制讓公益律師制度能夠運作,確實是當務之急。
(四)法規限制
我國在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後,理論上已可承擔一定的公益案件量,但由於法律扶助基金會
受到法律扶助法及內部人事規章之限制,並非所有公益案件均能由法扶會指派律師或直接
由法扶會專職律師受任處理。[23]不可諱言的,法扶會確實是一個實現社會公益的重要資
源,但如何真正能夠讓這個資源被利用,而非每日僅止於判斷當事人資力,也是議題。
此外,美國法學院的教授,通常同時也是埶業的律師,更是能夠在校園開課,鼓勵學生與
其他美國各地組織合作交流,並且開設法律門診課程(legal clinic)。[24]然而在台灣
,除了無法跟美國一樣有積極的法律門診課程外,通常教授由於身為公務員,縱然具有律
師資格,也不能同時間執業。而這種課程對於公益的推廣有極大助益,若能有效運作,也
會是公益活動一個重要推手。
四、代結語:期待進步及他山之石
上述的問題著實無法在一朝一夕內解決,但如果有更多有志之士投入公益的領域,此些困
境應可迎刃而解。
此外,筆者亦有幸於2014年8月起至美國PILnet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The Global
Network for Public Interest Law)進行專案研究。[25]該組織與NAACP(美國全國有色
人種協進會)、ACLU(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等民權團體定位不甚相同,其主要目標係訓練
能夠實踐公益的律師,並且在全球設有分點,協助各國律師進行公益活動。他山之石,可
以攻錯。希望在此次訓練後,筆者能夠提供律師參與公益活動更多的可能性,也衷心期待
著在野法曹之先進們,能夠無所畏懼的秉持信念一併前行!
作者為執業律師, Columbia Law School訪問學人(2014~2015)、美國PILnet公益法律全
球研究網(The Global Network for Public Interest Law)成員。
註釋:
[1] 民間團體早期曾表示,律師從事社會公益服務係屬於義務,故建議律師每年應播出一
定時數從事平民法律服務、義務辯護、訴訟、推廣法律教育或其他公益服務。未能達
成一定時數而無正當理由者,則構成懲戒事由,或是繳交公益金成立法律扶助基金。
惟此一強制性規定迄今尚未得到多數支持,請參見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民
間司法改革藍圖,1999年,頁46。
[2] 此參蘇永欽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82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稱,「專門職業至少有五個
環環相扣的特徵,可與一般營業區隔:… 2、公益性:所提供服務有高度的外部效益
,3、理想性:傳統上此類職業尚有實現特定社會理想的目的,抱著某種人文的關懷
,營利反而非其主要目的…5、高度自律性,其職業內容原則上不受國家干預。」
[3] 此一議題在2006年時,因法學教育改革及趙建銘台開案曾造成一陣討論。參見黃丞儀
,我輩法律人,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06年3月15日;陳偉智,律師不是魔鬼代言人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06年6月6日。
[4] 如今年台南市政府宣布每年3月13日為正義與勇氣日,以紀念二二八時期殉難之湯德
章律師。參見:紀念湯德章 313訂為正義勇氣日,中國時報,2014年3月13日。
[5] 最有名者為美麗島大審之辯護律師團。參見新台灣研究文教基金會,暴力與詩歌─高
雄事件與美麗島大審,時報出版,1999年。
[6] 個案救援部分如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邱和順等案件;司法制度部分則是在
各種個案中向法院、大法官會議爭取革新見解,或是國會遊說等。參見民間司法改革
基金會,正義的陰影,商周出版社,2002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理與力~十年發
聲、十年思辨,五南出版社,2005年。
[7] 廖元豪,濟弱扶傾或為虎作倀?律師與基進社會運動,全國律師第10卷第2期,2006
年2月,頁32至34。
[8] 許宗力,從社會補償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案的法律問題,關廠工人貸款案爭議之法律
觀點會議手冊,2013年8月4日,頁8。
[9] 此為大部分契約約定之時間,個案多少有所不同。
[10] 【胡慕情,愛與礙─關廠工人臥軌】(
),另可參照台灣高等法
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62號刑事判
決。
[11] 周宇修,關廠工人案的一點小心得(

[12] 千名律師聯署 6日警告公權力違法,PEOPO公民新聞,2013年8月6日,
http://www.peopo.org/news/114744 (Last visited: 2014.06.20)
[13] 抵抗非法逮捕 周宇修:律師可赴第一線盯場,新頭殼,

[14] 律師團提供無償服務 顧立雄要學生切記三句話,ETToday 東森新聞雲,2014年3月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320/337204.htm#ixzz35IHQZvK0
[15] 詳細的過程可參閱臺灣人權促進會,323~324行政院國家暴力專刊,2014年夏季號
[16] 棍棒痛擊 民主倒退 警施暴《蘋果》記者,蘋果日報,2014年4月29日。
[17] 事實上,美國、德國警方都曾因執法過當而被法院認定需負起相對的法律責任,如
:Oakland will pay $4.5 million to injured Occupy activist Scott Olsen,
available at
;Wasserwerfer-Urteil: Gericht bestraft
Polizisten für Stuttgart-21-Einsatz, available at

[18]筆者曾表示,如果律師能在陳情抗議的場合,可能就能幫助民眾據理力爭,抵抗不
合法的逮捕、驅離行為。同前註14文。
[19]穿律師袍現場執業 王正德:仗身分為所欲為,蘋果日報即時新聞,2014年4月14日
[20]對此,筆者早先亦有部分建議。參見Clarence Chou, Why a Thousand Lawyers
Are Defying the Government, available at

[21] 廖元豪,前註7文,頁34。
[22] 少部分者如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23] 如前年林三加律師因違反專職律師之規定而遭法扶會去職。台北律師公會於2012年9
月20日曾發表聲明表示:「基於律師之使命與律師之公益性格,本公會向來鼓勵會員
應不吝於從事公益事務;吾國法律扶助制度之建立,亦當是以政府之資金挹注,透過
專業律師之積極參與及投入,給予弱勢者法律上之扶助,始克竟其功。法律扶助基金
會是否有必要以「法律扶助基金會推展之公益」排斥或取代「專職律師個人判斷下之
公益事務」(法律扶助法第四條規定參照)?抑或應以更前瞻之眼光及開闊之心胸來
面對【律師公益及公益律師】此一課題?企盼主管機關司法院及律師界一同深思。」
[24] See Serge A. Martinez, Law Clinics in Taiwan: Can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Succeed in this Civil Law Jurisdiction with an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7 (2) Nat'l Taiwan U.L.Rev.343,343-384 (2012).
[25] 可參考:http://www.pilnet.org/ (Last visited: 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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