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食管法根本是勵黑心食品法

作者: pftmax (無)   2014-09-06 00:26:48
全部條文在此:
http://goo.gl/OICL4
節錄一下重點部分: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7 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幫忙翻譯一下-政府:業者你們做生意要憑良心啊! 自己管好自己唷!)
第 九 章 罰則
第 4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
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六萬元? 五千萬元以下? 第四四條下面還有一堆只罰幾百萬的
重點是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人家要十年才能又是一條好漢~ 政府跟你說~不用啦~一年就可以啦!
再來一條新聞: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9050191-1.aspx
節錄部分:
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表示,現行食管法已很嚴,不是要不要修法的問題,是廠商貪小便宜
、僥倖,法院裁處時應重罰廠商並科刑責,而不是輕輕放下。
難怪這些賺幾十億的大老闆根本不把公權力放在眼裡
台灣人只好倒楣吃噴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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