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食管法根本是勵黑心食品法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4-09-06 15:38:56
全部條文在此: http://goo.gl/OICL4
提案參照:http://tinyurl.com/ksqm5bq P.47之後的部分
原食衛法第七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
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舊法是要求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但怎樣管理都隨便它,連強制檢驗都沒有。
 本條文,國民黨籍立委徐欣瑩提案增訂「業者應配合地方機關不定時查核檢驗」,民
進黨籍立委田秋堇提案「由食品技師協會技師不定時現地查核簽證」。
 》》但最後通過行政院版:僅要求食品業者設立實驗室『自行檢驗』或『自取送樣』
檢驗。增訂了本條的第三項及第四項: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
第七條起碼有些微進步,雖然根本不能讓人滿意,但至少有可能從下游去監督原料。
(2014.9.7 發現在實務上,下游小廠商大多無法負擔檢驗費用,都是由上游原料商提供
的產品檢驗報告後給下游作為張貼及檢查之用。根本毫無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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