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菲將台籍嫌犯引渡給中國大陸,何錯之有?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16-04-14 12:57:59
【媒體來源】
Nownews
【新聞標題】
菲律賓將台籍嫌犯引渡給中國大陸,何錯之有?
【完整內文】
傅雲欽
菲律賓政府日前將14名涉及跨國詐騙的台籍人士(「中華民國」國民)連同10名中國大陸
籍共犯,一併引渡給中國大陸。馬英九政府認為菲律賓政府就14名台籍嫌犯的引渡,違反
「國籍管轄原則」,而向菲律賓政府表示抗議,並擬對菲律賓實施經濟制裁。
在野的民進黨當然不會放過修理馬英九政府的機會,說由此證明馬政府兩年來的外交政策
失敗。謝長廷、蘇貞昌、蔡英文、蔡煌瑯等民進黨人甚至說要接回14名台籍嫌犯,才能保
護「國家主權及尊嚴」。
其實,菲律賓將台籍嫌犯引渡給中國大陸並沒有錯。馬英九政府不應該亂抗議。民進黨和
民進黨人也不應該不明就裡,亂噴口水。
一、領域管轄原則和中國代表權之爭
牽涉到多數國家的刑事案件,決定管轄權的方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也就是犯罪地
所在的國家有管轄權(「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參照)。學說上稱此為「領域管轄」。領
域管轄只問犯罪地是否在國家領域之內,不管犯人的身分(如國籍、職業)如何,或犯罪
的罪名如何。刑事司法權為國家主權的一種,在國家主權所及的領域內,就是刑事司法權
行使的範圍。故「領域管轄原則」是定管轄的主要原則。
定管轄除了「領域管轄」這個主要原則之外,還有一些輔助原則。其中一種輔助原則採「
屬人主義」,也就是犯人或被害人的國籍所在的國家,在特定條件下,對於在其領域外發
生的犯罪也有管轄權。學說上稱此為「國籍管轄」。這種定管轄的方式又可分為兩種。一
種是以犯人的國籍定管轄,稱為「犯人國籍管轄」(「中華民國」刑法第6、7條參照)。
另一種是以被害人的國籍定管轄,稱為「被害人國籍管轄」(「中華民國」刑法第8條參
照)。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涉外的刑事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應先斟酌主要原則,即「領域管轄
」,再斟酌輔助原則,如「國籍管轄」等。也就是,應先看犯罪地是否在「中華民國」領
域之內,如是,就適用「領域管轄」。如犯罪地是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外,不適用「領
域管轄」,才看是否適用「國籍管轄」等。
依報載,菲律賓政府所破獲的跨國詐騙案是台灣籍人士為首的主謀,結合中國大陸籍人士
作共犯,以菲律賓為基地,透過電話向中國大陸民眾詐財。可見該案的犯罪地,除了菲律
賓(行為地)之外,也包括中國大陸(結果地)[註1]。在斟酌「領域管轄」時,首先遇
到的問題是,中國大陸是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域?依現行「中華民國」體制,中國大陸
是「中華民國」的領域。「中華民國」政府依「領域管轄原則」,不但可對14名台籍嫌犯
主張管轄權,甚至也可對同夥犯罪的其他10名中國大陸籍嫌犯主張管轄權。
不過,如果馬政府要依「領域管轄原則」,對14名台籍嫌犯,甚至包括10名中國大陸籍嫌
犯,主張管轄權,那就是在跟中國大陸在爭奪中國的代表權,如同以前爭奪聯合國的席位
一樣。這是一場外交戰。民進黨批評馬政府兩年來的外交政策失敗,難道是要馬政府繼續
打爭取中國的代表權的外交戰嗎?民進黨的頭殼有沒有壞掉?
在世界各國都奉行「一個中國」原則的情況下,台灣爭取中國的代表權的外交戰,除非用
錢收買一些三流國家昧著良心硬說台灣代表中國,否則這場仗不可能打贏。民進黨難道不
知道嗎?
菲律賓也是奉行「一個中國」原則的國家。它認為中國大陸才有資格代表中國,依「領域
管轄原則」擁有對10名中國大陸籍及14名台籍嫌犯的管轄權。因此,菲律賓政府依「領域
管轄原則」認定中國大陸有資格代表中國行使管轄權,並無不當。
二、國籍管轄原則和「二個中國」、台灣司法實體
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既然無法依「領域管轄原則」,主張對14名台籍嫌犯的管轄權,
那麼如馬政府所說,依「國籍管轄原則」來主張,可不可以呢?
如前所述,主張「國籍管轄」,就是主張犯罪地不在「中華民國」的領域之內。馬政府依
「國籍管轄原則」主張有管轄權。這不是意味中國大陸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域嗎?
馬政府依「國籍管轄原則」抗議菲律賓政府。其意思就是「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籍是不同的國籍。14名台籍嫌犯的國籍是「中華民國」,不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中華民國」才對14名台籍嫌犯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因此,14名
台籍嫌犯不應該被引渡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如果「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籍是不同的國籍,那「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兩個國家──「
兩個中國」。這種說法不但與事實不符,也違反馬政府自己的「一中各表」政策。
不過,兩岸分區而治。事實上獨立的台灣作為一個「司法實體」或「準國家」,跟中國大
陸爭取14名台籍嫌犯的管轄權時,要引用「國籍管轄原則」,不是不可以。但只能類推適
用這個原則,不能直接適用。馬政府直接適用,自有未合。
在類推適用「國籍管轄原則」時,要斟酌的問題是,「國籍管轄原則」的內容除了犯人須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外,還必須具備其他要件。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政府不是對於
任何有「中華民國」國籍的犯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實施的犯罪都有管轄權。
依「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國籍管轄的條件,除犯人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外,還須
有公務員身分,且所犯的罪為若干特定的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或侵占罪(第6條
),或者,須所犯的罪為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犯罪地的法律也須處罰
(第7條)。
14名台籍嫌犯不是公務員,且他們在菲律賓所犯的罪不是若干特定的瀆職罪、脫逃罪、偽
造文書罪或侵占罪,而是詐欺取財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詐欺取財罪不是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339條第1項)。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對於14名台籍
嫌犯在菲律賓所犯詐欺取財罪並無類推適用「國籍管轄原則」的餘地。「中華民國」政府
自不得援引「國籍管轄原則」,主張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台灣。
三、兩岸司法互助和犯罪地優先
馬政府擬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機制與中國大陸聯繫協調,要求
中國大陸將台灣民眾送返回台。這也不可能。
兩岸間是國內關係,如不考慮兩岸分區而治的狀況,關於刑事案件的管轄,應依刑事訴訟
的一般原則決定,即犯罪地法院或犯人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中華
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參照)。本件14名台籍嫌犯所犯的詐欺取財罪,如依犯罪地定管
轄,則中國大陸法院有管轄權,如依地住居所定管轄,則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兩岸
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因14名台籍嫌犯的詐欺取財罪現已繫屬於中國大陸法院,自無移轉於
台灣法院管轄的必要。
兩岸間雖非國際關係,但因分區而治,可說類似國際關係。涉及兩岸的刑事案件的管轄如
有協議,就依協議。如無協議,自應類推國際法原理處理。
查兩岸間關於司法互助的協議,不論1990年的「金門協議」或2009年的「海峽兩岸共同打
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都沒提及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因此,關於涉及兩岸的刑事案
件的管轄只有類推國際法原則處理。
在國際法上,一個涉外刑事案件可能有數個國家同時都有管轄權,這稱為管轄的競合。例
如一個具有甲國國籍的人在乙國領域內犯罪,使丙國國民受害。對於此項犯罪,犯罪地國
按照「領域管轄原則」有管轄權。犯人的國籍國也可能依「犯人國籍管轄原則」有管轄權
。被害人的國籍國也可能依「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有管轄權。此時,這類犯罪究竟應由
哪一個國家進行管轄,就產生問題。
如何解決管轄的競合,國際法就此尚無定論。但通說認為犯罪地國得優先行使管轄權。其
次才由犯人所屬國或被害人所屬國取得管轄權(「中華民國」引渡法第6條參照)。本件
14名台籍嫌犯所犯的詐欺取財罪,其犯罪地是中國大陸,不在台灣。因此,中國大陸得優
先行使管轄權。要求中國大陸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台灣,法理上不通。加上被害人是中國
大陸民眾,證據調查在中國大陸進行較方便。14名台籍嫌犯更沒有遣送台灣的必要。中國
大陸怎麼可能答應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台灣呢?
四、台灣的朝野政客和澳大利亞政府
去年公佈了美國許多機密外交電文,轟動全世界的「維基解密」網站的創辦人阿桑吉(
Julian Assange)是澳大利亞人。他最近被控在瑞典性侵兩名瑞典女子,而在英國被英國
政府逮捕。瑞典政府請求英國政府引渡阿桑吉到瑞典受審。此一引渡案現正由英國法院審
理中,尚未作出裁判。
在這段期間,我不曾聽到澳大利亞政府也像台灣的朝野政客一樣,插上一腳,說:「阿桑
吉是澳大利亞人。依國籍管轄原則,英國政府應將阿桑吉引渡到澳大利亞受審,以免澳大
利亞的國家主權及尊嚴受到侵害[註2]。」可見澳大利亞政府知道瑞典有優先的管轄權,
不會亂攪局。反觀台灣的朝野政客對於14名台籍嫌犯的引渡問題,不求甚解,口水亂噴一
通,有夠沒水準。
[註1]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
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所謂犯罪地,參
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
號判例)。又刑法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亦即以本人交付財物為犯罪結果。而詐欺罪之既遂、未遂與否
,又以犯罪行為人有無取得本人之財物作為判斷基準,則被害人遭詐騙之匯款匯入地及犯
罪行為人取款地,均應認為係犯罪行為結果發生地。」
[註2] 澳大利亞外長陸克文曾說,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澳大利亞政府會對被捕的公民阿桑
吉提供領事協助,即法庭聽證和引渡方面的法律幫助等語。但這不表示澳大利亞政府要阻
止或反對瑞典的引渡請求,更不表示澳大利亞政府主張澳大利亞對阿桑吉的性侵案有管轄
權。
【新聞連結】
http://www.nownews.com/n/2011/02/09/563328
【備註心得】
這個應該可以跟最近的肯亞案做個對照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專家能做個分析?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6-04-14 13:48:00
管轄權分配是國際公法問題 文章一開始用 刑法就已經定性錯誤 而且被害人國籍原則要當事人在該國領域內才有適用 菲律賓跟肯亞很明顯都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他們何來權限對台灣人主張管轄我不反對對詐欺嫌疑人進行審判 但今天肯亞的案子不單是中國沒有權利從肯亞抓人走他們更侵犯到台灣主權的行使 這問題今天不出聲明天台灣在海外就等著不小心又被中國綁走ㄝ
作者: remprogress (rpg)   2016-04-14 14:52:00
中國和國際:一個中國 VS 台灣:九二共識,一中各表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貓)   2016-04-14 19:07:00
滿滿的偷換概念,直接字面解釋節錄欺負別人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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