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本篇為邱駿彥教授2016/06/30的臉書發文,點出了一個勞基法
第36條修法可能造成的問題。如果只修勞基法第36條,不連帶修改
勞基法第39條,可能會造成休息日不上班就拿不到當天工資的漏洞,
需留意。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UFGWxh ]
作者: whiteadam (blue eyes blue)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邱駿彥 教授
時間: Sun Jul 3 19:16:45 2016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現行勞基法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dpp版本修改勞基法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9條如果沒有跟著修改 會是很大的漏洞!!!!
FB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2247263878
FB內容:
依照勞動部的規劃,每週一例一休。而雇主如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時,前兩個小時,勞工
可以拿到1+1又1/3(前面的1是原本工資,後面的1又1/3是加班費),所以等於加班兩小
時的話,每個小時可以拿到2又1/3,且加班4小時以內一律算加班4小時計。
對勞工來講,好像還不錯ㄡ。
但是忘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如果不同時修改39條規定,誰保證勞工一定拿得到2又1/3?很
可能最多1又1/3。
因為現行39條只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果不同時
修改成「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的話,聰明會算的台灣
雇主,休息日會照給你工資嗎?起碼從今天起新聘的員工,一定會約定成休息日沒上班沒
工資。
嗚~嗚~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