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這是八卦版 bibimiffy大的懶人包心得,提供給版友參考。
另外,在看電業法修正草案的同時,請不要忽略能源局的角色,
這個單位的問題可能比電業法修正草案的問題來得大……。
補充心得:
能源局澄清 台電不民營化 2016/07/28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story/7238/1857293
(新聞內有台電工會與能源局問答的圖表整理。能源局回應的第四點,
「關切」是要到時找發電業者喝咖啡嗎?)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coR-gT ]
作者: bibimiffy (翻滾吧~兔仔)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曖昧的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懶人包?
時間: Fri Jul 29 17:50:52 2016
寫在前面:
一、我看完全部的修正草案條文
我看完全部的修正草案條文
我看完全部的修正草案條文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二、人民都被兩黨給賣了
三、台電真有那麼不堪?電業自由化真的可以有較低廉的民生用電?
〈台電的寡占和電業自由化的迷思〉
四、人民真的要主動關心這些議題,否則我們都是自己把自己賣掉的推手。
=============== 正文開始 ============
以下只討論大家爭議的部分
再討論電業法之前,應該先來個解釋名詞
1、修正草案第二條〈用詞定義〉
電 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電力網業、售電業
發 電 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電力網業: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以轉供及銷售電能之公用事業。
售 電 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於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2、修正草案第五條:
電力網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公 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3、修正草案第五條說明:
A:電力網具有公用性及自然獨佔性...(中略),爰明訂電力網業由國家獨家經營,
惟必要時,得就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經營。
B:核能與水電因特殊原因爰就公營。
※ 爭 議 點:電業法通過之後台電負責電力網業,為國營。
又因核能和水利的特殊性,所以是公營。
雖然說公營有50%以上由政府持股,那不是政府持股的部分是由誰持股?
開放鄉民認股?
現行台電的業務中,最花錢的不是媒體一直帶風向的肥貓和薪資,
而是每天都與我們息息相關的輸配電線路,也就是電力網業。
在7/27的公聽會中聽到某人說輸配電線路最賺錢時,頗呵。
難道他以為線路架好不用維護就有電可以用?
那颱風天台電員工是在搶修甚麼東西?地下電纜不會有人偷剪?
由上述可知,電業自由化後,台電除了輸配電線路〈國營〉、
和確定不延役的核電廠以及受限制的水力電廠之外〈公營〉,
到底還有甚麼財源可以應付他龐大的維護成本?
你說電路使用費?請問大家願意每個月繳多少錢維護線路?
4、修正草案第四條:〈本條新增〉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爭 議 點:現有的台電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分割後還是台電股份有限公司嗎?
5、修正草案第六條:
第一項:...(前略),於施行後換發兼營電力網業及發電業執照者,應於施行日起算
五年內,分割為不同公司,且不得交叉持股。
第二項:電力網業依前項規定與發電業分割為不同公司後,不得兼營其他電業。
第三項:電力網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電力網業業務經營
及不妨礙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電力網業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兼營者,應建立依經營類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單位,
不得交叉補貼。
※ 爭 議 點:分割後的台電不得交叉持股,請問維護費用哪裡來?
若是維護費用不夠呢?請問是誰買單?
6、修正草案第八條:〈本條新增〉
電業管制機關應輔導成立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並以一家為限。
※ 爭 議 點:電業管制機關是誰?現行的全民監督機制不好嗎?
台電的供電品質或穩定度有不佳嗎?現在的電費太貴嗎?
如果以上皆非,那為什麼一定要把台電分割,
然後再另外成立一個類NCC的電力調度調度中心?
難道〈自由化〉這三個字真的這麼重要?
※ ※ ※ ※ 這麼重要的民生議題居然都沒有甚麼媒體在報導,
有看到報導的也都寫得很含糊,意圖將這個影響民生的重大法案,
導向是台電員工貪婪,所以工會出來抗議工作權受損。
可是事實上並沒有那麼簡單,政府只是想利用大家仇視台電的心理,
來企圖掩蓋這個曖昧不明的政策。
這個草案本在下周就要交送行政院了,〈原本是今天要送交〉
但卻沒有媒體或是政論節目討論它的嚴重性,希望大家可以多多討論,
不要影響自己的權利。
※ 這一次,我們可不可以不要扯藍綠?理性的討論這個攸關大家民生的議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