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本篇為黃國昌委員 2016/08/28 11:39的臉書發文。
從金管會將沒有具體內容的公文列為密件一事來看,除了洗錢的真實性又
多了幾分之外,跟這件事情扯得上關係的公務人員層級應該也不會太低。
需要關注。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mcEvXa ]
作者: calliope (露瑟阿姨)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黃國昌 請金管會釋疑
時間: Sun Aug 28 12:08:23 2016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黃國昌要求金管會說明兆豐金岸後續監理作為,結果金管會回了一張公文,竟然將其列為
「密」件(至2026年8月解密)!
http://goo.gl/EwMjf6
請金管會釋疑:擺爛卸責是國家機密嗎?
上星期二(8月23日),我在臉書公佈兆豐銀行2013年年報,說明巴拿馬分行早因2010年
違反洗錢防制而遭巴拿馬政府裁罰。
由於此事我國金管會絕不可能還敢「諉為不知」,於是我要求金管會說明其後續監理作為
,以理解為何這麼離譜的事發生後,紐約分行竟還我行我素,並釐清相關責任。
結果,金管會回了一張公文,竟然將其列為「密」件(至2026年8月解密)!
我看了內容之後,驚駭不已。
不是因為裡面記載什麼天大的秘密;而是因為裡面根本沒有什麼具體內容!
巴拿馬分行違反洗錢防制規定,屬於公開資訊,絕對不是機密。
那,這份公文內容,到底什麼是機密?足以該當《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第3款「洩漏後
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的機密核定要件?
難道是金管會「知情以後竟然不僅沒有進行金檢、也無具體作為」的事實,屬於國家機密
嗎?
請注意,《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基於「為隱瞞違法或行
政疏失」、「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之不名譽行為」之目的,而核定國家機密。
請問有權核定機密之金管會主委丁克華:憑什麼將此核定為國家機密?這不是濫用職權,
什麼是濫用職權?你是在幫誰cover up嗎?
請金管會主委提出說明,並立即依法撤銷此違法的機密核定!
後註:為了避免金管會要求檢察官提起追訴,雖然此函的內容根本無所謂「機密」之可言
,但在金管會依法撤銷機密核定之前,先不揭示其內容。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