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點都還有點問題,但是第四點大致上沒問題,這個涉及到一個很基本的法律觀念。
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
所謂權利主體,指的是能夠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一方,舉個例的話,就像民法的權利主體
是法人與自然人(這邊不討論奴隸制的情況)。
而權利客體指的是只能被主體支配影響的一方,舉個例的話,就像車、房子等等。
而所謂主權主體,指的是在國際法上能夠具有完整權利義務能力的一方,以現在來說基本
上就只有國家。
領土則是主權的客體,也就是說領土只能被國家支配。
有這個基本概念時,才有辦法理解第四點,在討論領土歸屬未定時,看的當然是有那些主
權主體在爭奪這個客體。
再把台灣套入來看,台灣是領土,非國家,因此台灣只是被分配的客體,然後現在有哪幾
個主權主體(國家)在爭奪台灣(領土)這個客體?很遺憾只有一個,就是中國,那麼台
灣歸屬已定,即歸屬中國。
一定會有人有疑問,那台灣人勒?很遺憾,人不能成為主權的主體,台灣人不能主張台灣
人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現階段不能。
除非,台灣人建立一個國家,這時候台灣國(暫定這個名稱),才能夠成為主權主體,並
主張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於台灣國,但是這個時候,對台灣國來說,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
仍是已定,是屬於台灣國所有(不然就自打臉啦)。
至於如何建立一個國家,那個是另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