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本篇文章是黃國昌委員2017/07/05在院會前瞻第15條逐條討論發言的逐字稿,
內容提到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除了沒有落日條款之外,也點出了未來執政黨透過
此條例舉債的可能性。本則發文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相關文章,提供給關心
前瞻基建相關議題的版友參考。
下方連結為院會前瞻第15條逐條討論發言影片,有興趣的版友請自行點擊觀看。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videos/763559533826290/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PNSlVs9 ]
作者: hiokchi (連筱葳)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黃國昌 第十五條討論發言逐字稿
時間: Thu Jul 6 13:34:20 2017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黃國昌針對學者與公民團體提出質疑,提出說明。
http://imgur.com/a/0VmyI
https://goo.gl/DSc7Ti
針對前瞻條例第15條,沒有限定施行期間的問題,有學者與公民團體提出質疑,茲說明如
下:
前瞻條例應限定施行期間,我在昨天的院會發言已經提出。但是,令人十分遺憾,無人回
應。
最後,時代力量要求施行期間限制在2024年底前的提案,被封殺。依民進黨無施行期間的
條文通過。
附:黃國昌於院會針對第十五條討論發言逐字稿
院長 本院委員
針對(前瞻)施行的日期
我剛在第7條說明的時候
我已經提出來過了
我想民進黨團或許是因為
第7條內容的更動
所以把15條直接寫成
本條例自公布日期施行
但是我要再次提醒本院注意的事情是
如果本條例沒有一個施行期間的話
將會產生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
第7條裡面所講的「本條例施行期間」
─到底究所何指?
要怎麼樣定義從公布以後開始實施
到什麼時候為止呢?
到底什麼時候是"本條例的施行期間"
這會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
我相信第7條第1項的條文一開始時
其本意是希望把本來8年8千多億預算
分成兩期來辦理
第一期四千兩百億
第二期的期程跟預算的規模
不會超過前面那一期
但問題是 大家如果仔細地看
第7條第1項目前的條文構成
將會發現一個事實
第7條的第1項只有說
"次一期期程跟預算規模不能超過前期"
但是在第7條的第1項內
「從來沒有規定到底可以有幾期」
那這樣子的立法規範的模式
在一個特別條例當中特別是
在處理以舉債的特別預算
將會導致未來在適用上面相當大的困擾
因次我們還是建議
依照本來提出這整個條例的初衷
就把施行的期間最長最長就到2024年
那如果沒有辦理第二期的必要
也不會影響到在這個條文解釋適用上的困擾
http://imgur.com/a/0Vm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