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本篇文章為 時代力量秘書長 陳惠敏 2017/09/06 19:59 發表的臉書發文,
內容主要提及為了釐清世大運閉幕式黑衣人擄人事件,週二國安局、憲指部、現場
指揮官及松山分局派人前往時代力量黨團,對細節進行詢問及比對。目前司法程序
進行中,時代力量黨團基於立法委員的職責,將在下會期開議後質詢並要求國防部
正式報告說明。
在體育場內是由國家安全局負責指揮,現場主要都是便衣憲兵。
這些憲兵身上沒有明顯可辨識、標示身分的標誌,這也是有問題的。
經過時代力量黨團翻遍、核查特勤中心執行勤務有關的幾個法令,包括:《國家
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特種勤務條例》、《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即使
在未修法的狀況下,當天的執勤「慣例」已有違反現行法令的嫌疑,諸多法規適用上的
爭議有待後續進一步釐清。
本篇文章為世大軍閉幕式黑衣人擄人事件相關閱讀,也提供給關心本議題的版友
參考。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Pi0BydR ]
作者: luke7212 (宇宙大路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陳惠敏FB 世大運憲兵事件 國安局的電話
時間: Wed Sep 6 22:15:20 2017
FB卦點說明:(繁體中文 20 個字)
先說明一下,陳惠敏是時代力量中央黨部秘書長,由於之前世大運憲兵執法失當的
問題,時代力量黨團發文給國安局請他們針對此事作出詳細說明,將預計於立法院
下個新會期開議後對國防部進行質詢,並且要求國防部提出正式報告說明、釐清真相、
追究責任。
今天國安局、憲指部和松山分局都有派人到場先行至時代力量中央黨部對此事先行仔細
確認問題,避免到時候一問三不知,並且提出書面報告,包括現場部屬、人力配置
、指揮系統、指揮判斷、誰下的命令、為什麼下命令、處理流程等
在來,針對執法的法源基礎為何?這樣的執法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來說都是難以被允許的,
因此對於這樣的事件該如何作為接下來修法的依據
其實整篇都是重點也講得很詳細,我也就不用顏色做出標記了。
FB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huimin1972?fref=ts
FB內容:
2017-09-06
在週日台南黨部成立茶會時,我接到國安局的電話,說明因九三軍人節週一補假,週一無
法到黨團說明。希望能夠約週二,同時希望邀請相關單位(憲兵指揮部、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松山分局)一起來。週一再發一次公文,週二國安局及憲兵指揮部、現場指揮官和松山
分局都有派人來。經過一個小時仔細地確認問題,包括關鍵的現場部署、人力配置、指揮
系統,判斷、誰下命令、為什麼下命令、處理流程等等,做了很詳細的詢問和比對。目前
我們都還在整理相關的規定、可能的修法方向及實際執行上的糾正和改善應該有哪些,作
為究責和改革修法的事實基礎。
可以確定的是,在體育場內是由國家安全局負責指揮,現場主要都是便衣憲兵。而處理的
過程,除了有志工、場內少數的保一警察等協助之外,也是由憲兵主要執行。另外,這些
憲兵身上沒有明顯可辨識、標示身分的標誌,這也是有問題的。
國安局特勤中心的認定是只要有總統、副總統在場,因此就由特勤中心來指揮調度。然而
,我們翻遍、核查特勤中心執行勤務有關的幾個法令,包括:《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
辦法》、《特種勤務條例》、《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即使在未修法的狀況下,當天
的執勤「慣例」已有違反現行法令的嫌疑,諸多法規適用上的爭議有待後續進一步釐清。
首先,根據《特種勤務條例》第三條對「特種勤務」的定義,是「指為維持本條例安全維
護對象之安全為目的,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
,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之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
、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
但現場的狀況是,發生狀況的E11區,距離副總統所在地點是在斜對面,也就是隔了一整
個體育場,實在搆不上「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造成危害、滋擾。」特勤人員採取行動的正
當性,大有問題。
再者,於《特種勤務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也規定:「特勤人員除安全維護專業職權行使外
,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
同法第十二條也對安全維護區做出規範:「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
、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
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
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
法之規定。
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
、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
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也就是說,在維安執勤時仍舊必須要考慮到人民的「表現自由」、「人身自由」的比例問
題,不可以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的限度。同樣地,在副總統所在地區的斜對面
跨過一個大操場,要採認「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出現危險」,實在說不過去。
而在《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
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
權者,人民得拒絕之。」當場未表明身分的執勤顯然是違反了施行細則的規定。至於《國
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 7 條則寫明:「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逾越所欲達
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前司法程序在持續處理中,黨團尊重偵辦。基於立法委員的職責所在,黨團將於下會期
開議後質詢,並要求國防部正式報告說明,釐清真相、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