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前同事與我討論
他說,以前他們家科長指示更改公文時,皆是以口頭指示,
前些日子發生一些事後(因承辦人不願更改,請科長先落下文字)
現在科長會在公文上修改, 再落章後, 發回清稿
.....但...清稿後, 新稿與清稿前之公文並呈, 科長就把清稿前公文取走
這樣是對的嗎?
如科長的意見與承辦原擬辦完全不同,後依科長指示辦理,結果前文卻己被抽走...
第一次科長把並呈的前文取走.....
第二次, 承辦人把前文釘在後面當公文附件, 科長仍然撕走前文.....
請問, 這是該如何處理? 還是科長有權撕走任何他落筆指示過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