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敍部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
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解釋
公務員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
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
,尚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不必草木皆兵,以訛傳訛
否則公務員把家中垃圾拿去資源回收換錢都中槍
※ 編輯: highlander (1.164.143.12), 06/14/2014 10:58:54
作者: tasteloveant (任何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2014-06-14 11:27:00
謝謝,highlander大人,感激感激
作者: eastevil355 (Friends) 2014-06-14 15:59:00
推 資源回收換錢都中槍
作者:
Balders (無限希望 無限未來)
2014-06-14 16:31:00會有這樣的函示 可見得當初也是大家都有疑問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14 16:32:00因為怕被擴大解釋...
作者:
abelexam (做一行怨一行)
2014-06-14 22:41:00推 有函有真相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15 13:19:00結婚的都馬被包養,被老婆包養,被老公包養......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4-06-15 13:20:00樓上,公務人員服務法第5條,也許哪天被包養是值得公開光榮的行為,不過目前好像不是...
作者: AITOMA (toma) 2014-06-15 16:53:00
想請問能兼差當包租公/婆嗎? 還是說檯面上的都已退休?抱歉~爬文看到是可以的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16 08:53:00這本來就惡法,憑啥不能兼職呀,薪水又沒真的很高不能兼職的正當理由除了跟業務相關要避嫌外,其他都沒有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