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商調職等問題?

作者: Lovemei (流氓駿)   2014-07-29 23:47:34
請問各位前輩
我現在是委任一職等合格實授
這樣應徵"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的職缺是合乎資格的嗎?
另外想請教
對委任三職等合格實授的來說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與"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第7職等"差別是在哪?
是兩者皆符合資格可應徵嗎?
已盡量爬過文,但還是不太懂,謝謝大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30 01:18:00
看對方是否有寫要幾職等的人,否則2職等以內權理是可行的第二題,後者才是 "正確寫法"中華民國基本上只有"薦跨簡",沒有 "委跨薦"所以寫法是後者而不是錢者.(關鍵字在那個 "或" )所以你若常看事求人,偶爾會看過九到10的.........
作者: zzzzzzzzzzzx   2014-07-30 01:45:00
前者委三不可權理 後者可權
作者: kit279 (潛水卡實在)   2014-07-30 07:53:00
前這有阿,學校組長就是那列等
作者: Taimur (Shall We Dance?)   2014-07-30 08:48:00
先丟再說。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4-07-30 19:18:00
z大說法是對的?!理由何在阿?!
作者: apm50 (apm50)   2014-07-31 12:39:00
怎麼沒有委跨薦?那只是單純表示該職務的職務列等吧,當然沒薦任資格者就是一直在委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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