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先說明我的狀況,我是去年102.1.1號至單位報到(初任)
102.10.7號服兵役(辦理留職停薪)
今年103.9.6號(24時)退伍
103.9.7號復職
有上網查詢以及爬文,大致看到有兩套的說法:
計算一: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八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
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我的年資一直都銜接著,所以今年一復職就有7天的特休
計算二:
(也是我初步詢問人事的說法及有爬文看到的)
7*4/12=2.5 他有解釋說4是指復職後在職的月數 (9.10.11.12)
(補充所看到的):95.11.15部法二字第0952716602號令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入伍服義務役後復職,或服義務役退伍初任公務員,年資銜接者,其復
職或任用當年之休假,以復職或任用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
第一項所訂日數,乘以復職或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於復職或任用時核給
想請問版上有無先進認為何者正確,有無相關的函釋,可以一提出馬上使人事配合辦理,
因為小弟有人生的規劃,欲利用休假去學校上課,影響到我的安排,麻煩知道的先進,可以
解惑,也幫助之後有相同狀況的人,可以提出相關的資料向單位人事說明!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