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補發未請領的費用疑問?

作者: sakamooto (你的成功,我的壓力)   2014-09-21 18:51:15
最近遇到 有位同仁
因為民國84~85年的臨時人員年資未採計
所以要求補發 95年的未休假加班費1案。
在行程法未修正之前~公法請求權是5年 (若是這樣 這筆費用不能請領)
但現在已更正為人民對機關 請求權為10年
所以我想詢問~
如果單就行程法這個規定 是不是可以補發給那位同仁呢?
還是我必須要再考量哪些因素?
感謝版友的回復~~~~
作者: Susanmin (蘇珊)   2014-09-21 19:12:00
在去(102)年修正行程法前,時效已完成(5年),所以應該是無法補發………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21 20:12:00
敘明函給上級機關解釋....
作者: Susanmin (蘇珊)   2014-09-21 20:40:00
法務部解釋過了 http://www.tainan.gov.tw/tainan/news.asp?id=%7B08245725-1B77-4CFC-A8C4-147F76F39122%7Dsorry 因用手機無法貼網址,請直接google行政程序法131條,法務部有解釋過適用疑義了。在修正時時效未完成才能接續相加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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