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已有許多人問過類似問題,但爬文後似乎皆有些年代久遠
故藉此文請教各位先進
小妹於102年12月到職,之前位於國立大學擔任計畫案之約聘專任助理
適用"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
因工作年資未斷,當日離職即當日前往分發單位報到
請教103年休假年資如何計算?(倘若可銜接,法源依據為?)
註:102/03/01擔任助理~12/06離職 於12/06報到
因為人事本來以14*10/12計算,即103年有12天休假
近期新人事人員說必須14*1/12=1.5 但截至目前我已經休了一半的休假
現在不知如何是好(平常加班不會刻意請補休,加班補休不夠抵超休的日數)
懇請大家賜教!!
※ 引述《opm (江湖夢)》之銘言:
: 不知道是不是看到這個?
: 銓敘部96年1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54461號函全文為:「主旨:所詢前曾擔任行
: 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約用社會服務員之服務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疑
: 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台端民國96年1月19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
: 件。二、查本部79年8月28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42675號函釋略以,自79年起按月支
: 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
: 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按:現為第8條第2項)規定,於其
: 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按:現為次年1月起),准予併計休假。復查本部87年3月
: 16日87台法二字第1597398號函釋略以,有關曾擔任國立中正大學約聘僱臨時人員
: ,其薪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暨民間團體委辦計畫提成之管理費項下
: 支付之年資,於轉任為公務人員後,渠等若係國立中正大學本於職權所聘僱,且在
: 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得依其年資相關規定辦理併計休假事宜,合先敘明。三
: 、本案所詢疑義,仍請洽原服務機關確定服務期間之身分屬性後,由現職服務機關
: 依上開規定覈實辦理。如經原服務機關敘明台端擔任約用社會服務員係屬其本於權
: 責進用之按月支薪臨時人員,且由政府預算經費(按:不限於人事費)項下支薪者
: ,得由現職服務機關依前開本部87年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