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路跑路權招標案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15537
最近上課老師也講到這個案子
老師也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工程會會說不適用採購法?
不知道大家見解如何?
這應該是屬於有對價的勞務採購案吧!?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4-09-25 09:40:00廠商繳回饋金 而非政府支出預算吧但可用99條招商程序
政府委託辦理路跑活動,自己掛主辦單位,這樣不是22-1-9的專業服務?一案同時有支出及收入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4-09-25 10:20:00
就像政府拍賣舊財產一樣 不是有對價就一定要用採購法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4-09-25 10:21:00這案子猜測只有收入 沒有政府支出 所以工程會才作如是判斷拍賣財產也不適用採購法 但可借採購網公告
拍賣財產是適用國有財產手冊我知道,可是自己掛主辦單位本來就是勞務採購,有支出有收入很明顯不是嗎?另89工程企字第89006414號函參照
作者: livermore (..........) 2014-09-25 11:27:00
應該是採標售(路權)模式,所以才不適用採購法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4-09-25 12:05:00所以還是要看標案內容有無政府支出部分工程會的函示見解 也會隨著時代而調整
作者:
pihan (丞相 起風了)
2014-09-25 18:27:00前面招標要花政府錢 後面自己辦沒花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