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在下是本機關內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承辦人,
本機關某同仁於投保範圍內執行公務時,
因為疏失而造成民眾受傷及財物損失,
依合約保險公司需負擔理賠責任。
目前保險公司已同意依醫療單據及財物損失修繕單據之金額理賠,
只等民眾簽和解書就可以撥款。
然而,受傷民眾除單據上的金額之外,
尚要求本機關拿出"誠意"負擔一筆慰問金,
不但不願明白說明需求金額,
更表示如無法讓他滿意即要提告申請國賠。
請問要如何解套?
目前想的方法有:
1.私了,請疏失同仁自己陪。但是他是執行公務,所以我們長官不願意這樣做。
2.讓他告,就算有疏失,可是該賠的都賠了,他還想怎樣?但我們長官認為,後續要上
法院很麻煩,對機關也是傷害。
3.用本機關預算賠。
想請問各位前輩,在這種情況下,有辦法用本機關的預算來賠嗎?
感謝大家!